危废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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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危废鉴定标准 对于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有毒物质含量等鉴别特性)和感染性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不论是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还是进行处理改变了物理特性和化学组成,这种物质仍然属于危险废物

详细介绍

危废鉴定标准

样品种类检测项目执行标准
及检测对象
固体废弃物腐蚀性鉴别GB 5085.1  腐蚀性鉴别
急性毒性鉴别GB 5085.2  急性毒性初筛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  浸出毒性鉴别
易燃性鉴别GB 5085.4  易燃性鉴别
反应性鉴别GB 5085.5  反应性鉴别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危废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的这种越境转移量有多少尚难统计,但显然是正在增长。据绿色和平组织的调查报告,发达国家正在以每年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转运危险废物,从1986年到1992年,发达国家已向发展中国家和东欧国家转移总量为1.63亿吨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给发展中国家乃至环境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危害。首先,由于废物的输入国基本上都缺乏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手段和经济能力,危险废物的输入必然会导致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损害。其次,危险废物向不发达地区的扩散实际上是逃避本国规定的处置责任,使危险废物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而扩散到环境之中,长期积累的结果必然会对环境产生危害。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的危害还在于,这些废物是在贸易的名义掩盖下进入的,进口者是为了捞取经济利益,根本不顾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所以都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已成为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势必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1989年3月在联合环境规划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5月生效。我国是该条约的签约国。

危险废物的鉴别是有效管理及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首要前提。世界各国因其危险废物性质及立法的不同而存在差异。通常有名录法及特性法两种鉴别方法。中国的危险废物鉴别是采用名录法与特性法相结合的方法。对未知废物首先必须确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种类。如果在名录之列,则必须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来检测其特性,按照标准来判定具有哪类危险特性;如果不在名录之列,也必须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来判定该类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及相应的危险特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要求检测的危险废物特性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传染性及放射性等[1]。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该标准共有7部分,包括:腐蚀性鉴定(GB5085.1-2007)、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及通则(GB5085.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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