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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所在地
卫生室医疗污水消毒处理设施
处理标准
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02的要求:
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
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第2.0.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卫生室医疗污水消毒处理设施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传染病医院(包括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和排入自然水体的综合医院污水处理
设备工艺选择原则为:
1、传染病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并需进行预消毒处理。
2、处理出水排入自然水体的县及县以上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
3、处理出水排入城市下水道(下游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综合医院*采用二级处理,对采用一级处理工艺的必须加强处理效果。
4、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小型综合医院,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简易生化处理作为过渡处理措施,之后逐步实现二级处理或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