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新规及对工地如何处理扬尘污染的防控要求
时间:2020-02-22 阅读:1578
雄安新区新规及对工地如何处理扬尘污染的防控要求
近日,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实施严厉的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严重违规的参加单位将清出雄安新区建设市场。
该办法落实《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和《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要求,着力提高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构建过程全覆盖、管理全面、责任全链条的建设施工扬尘治理体系,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该办法涵盖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各专业;管理范围包括施工现场的围挡、硬化绿化、施工现场车辆冲洗设施、物料码放、垃圾处理、渣土运输的全过程;明确了全链条的管理责任,建设单位负总责,监理单位负监督责任,施工单位为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
根据《办法》,在技术手段上,对施工现场全覆盖和红外监控,24小时采集PM2.5、PM10数据;在节能环保方面,提倡使用新型生态、节能、环保产品,宜优先选用成套装配式产品,必须使用具有定位功能的全封闭环保型新能源运输车辆,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或电动等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治理“红黄牌”告诫,采用积分制,并计入雄安新区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系统;在处罚力度上,12个月之内两次“红牌”警告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纳入雄安新区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停止参与雄安新区的建筑市场投标资格。
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和《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要求,着力提高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构建过程全覆盖、管理、责任全链条的建设施工扬尘治理体系,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物拆除、配套设施、水利、交通等工程施工活动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突出重点、防治结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对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县人民政FU应加强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其主管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二)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的专项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三)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四)与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责任。
(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六)对于闲置的建设用地,应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六条 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相关内容。
(二)工程开工前审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负责人。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扬尘治理费用的使用情况。
(四)在监理职责范围内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资料,资料包括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
(五)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发生的扬尘污染、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施工合同约定,承担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专项方案应包含工程概况、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主要扬尘污染源、现场扬尘控制目标、扬尘控制措施、抑尘设备设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内容,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三)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培训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扬尘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工人的岗前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工作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四)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工程项目的主出入口大门外侧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监督。
(五)在项目施工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
(六)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坚持“日巡查、周检查、月考核”,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和考核,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并跟踪落实。
(七)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
(八)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防治工作。
第八条 管理体系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牵头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监理单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工作,并指派监理工程师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施工单位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1责任人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小组,明确各级、各工序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和环境管理职责。
第三章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条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必须严格落实住建部关于工地扬尘管控的六个*和河北省委提出的两个全覆盖(PM2.5、PM10监测工地全覆盖和红外监控24小时全覆盖),内容包括:围挡设置、主要道路及场区地坪硬化、洒水降尘方法与设施设备、垃圾存放及运输、材料堆放及覆盖、裸露土方绿化及覆盖、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率、施工现场监控系统的设置等情况。
第十条 现场扬尘防治设施配置和基本要求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扬尘污染防治需要,施工区、办公区与生活区布局合理清晰、功能分区明确,裸露地面采取硬化、覆盖、绿化、美化和固化等防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应根据项目规模,施工特点,配备相应数量的洒水车或小型洒水机、雾炮、手推式扫地机或工业型扫地机、大功率吸尘器,并在项目开工前采购到位,提高扬尘治理工作的效率。
(三)施工现场下列部位或者施工阶段应当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
2.土方作业;
3.房屋建筑基础、主体结构外围作业;
4.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
5.交通工程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
6.园林绿化种植土、弃土、余土作业时;
7.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预拌干混砂浆施工;
8.场内装卸、搬移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9.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或者施工阶段。
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应当分布均匀,喷雾能有效覆盖防尘区域;土方作业期间遇干燥天气应当增加洒水次数;市政道路铣刨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冲洗抑尘;拆除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围挡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的封闭围挡。提倡使用新型生态、节能、环保产品,宜优先选用成套装配式产品。
(二)施工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m,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要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施工区域内的分区宜采用绿色植物或通透围栏,高度不宜高于1.5m。
(三)对围挡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妥善维护。
(四)市政、交通、水利工程的施工宜分段或分区有序进行,现场围挡可连续设置,也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硬化绿化
(一)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出入口,出入口处路面必须硬化,并连接至市政道路。
(二)场内主要道路、坡道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提倡永临结合。
(三)道路、加工区、人员活动的场地、材料堆放区、临时生产加工车间优先采用装配式、定型化可周转的钢制(钢板和钢板路基箱)路面或钢筋混凝土预制块组装路面、透水砖硬质砌块铺设等抑尘措施。
(四)施工现场所有裸露地面、存放的土堆必须采取抑尘措施。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车辆冲冼设施
(一)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车辆高效全自动冲洗机,保证出工地车辆的车身、车轮、底盘冲洗干净后方能上路,冬季应采取防结冰措施。
(二)建筑施工现场车辆全自动冲洗机应安装在施工现场大门内主施工道路上。
(三)建筑施工现场车辆全自动冲洗机应设置三级沉淀池,达到重复循环用水,并及时进行清理。
第十四条 物料码放
(一)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模板、设备器材、现场制品、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及其他料具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识,禁止混放或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存放区四周应采取隔离措施,场地必须平整夯实,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细石等,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的装配式钢板或混凝土板。
(二)钢筋、钢管、木材、钢结构构件等材料应离地架空堆放,露天堆放时必须采取防雨、防潮、防锈蚀措施。
(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或进行覆盖,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