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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附饱满的活性炭通过一定条件处理后再次活化。活性炭在环境保护,工业与民用方面己被大量使用,并且取得了相当的成效,然而活性炭在吸附饱合被更换后,使用活性炭吸附是一个物理过程,因此还可以采用高温蒸汽将使用过的活性炭内之杂质进行脱附,并使其恢原有之活性,以达到重使用的目的,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再生后的活性炭其用途仍可连续重使用及再生。活性炭再生是吸附饱满的活性炭通过一定条件处理后再次活化。
活性炭吸附炭箱(可按需定制)
1.活性炭炭箱外壳采用不低于 1.5mm 的201 不锈钢制作。
2.采用抽屉式设计,便于更换,同时所有抽屉式模块可通用。
3.在吸附箱上设置使用时间计时器,并带有数据传输功能。
活性炭吸附技术的适用范围
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技术,原则上 VOCs 浓度不超过 300mg/m3,废气中涉 及颗粒物、油烟(油雾)、水分等影响吸附过程物质的,采取相应的预处理措施, 入口废气颗粒物浓度宜低于 1mg/m3,温度宜低于 40℃,相对湿度(RH)宜低于80%.
填充量和更换时间
根据风量和 VOCs 初始浓度范围明确活性炭的填充量和更换时间,活性炭吸附比例按照每吨 150kg 计算,原则上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 小时或 3 个月,不同风量不同浓度的活性炭填充量如下表所示。
VOCs 治理设施活性炭装填量参考报表
序号 | 风量(Q)范围 Nm3/h | VOCs 初始浓度范围 mg/Nm3
mg/Nm3 | 活性炭最少装填量/吨(按 500 小时使用时间计) 使用时间计) 使用时间计) |
1 | Q<5000 | 100-200 | 0.5 |
2 | 200-300 | 2 | |
3 | 300-400 | 3 | |
4 |
5000≤Q<10000
| 100-200 | 1 |
5 | 200-300 | 3 | |
6 | 300-400 | 5 | |
7 |
10000≤Q<20000
| 100-200 | 1.5 |
8 | 200-300 | 4 | |
9 | 300-400 | 7 |
注:
1.VOCs 初始浓度在 100 mg/Nm3以下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参照项目环评、原辅料VOCs 含量等因素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确定活性炭填充量,需保留项目设计方案,作为合规性判断依据。
2.风量超过 20000Nm3/h 的活性炭最少装填量可参照本表进行估算。
3.如以 NMHC 指标表征,VOCs 浓度:NMHC 浓度比可参照按 2:1 进行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