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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企业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验收要求

时间:2021-08-04      阅读:1080

  宜昌市重点扬尘污染源颗粒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参照《河北省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DB 13/T 2935—2019)、《关于发布杭州市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 范(试行)的通知》(杭大气办〔2018〕7 号)、山东省地方标 准《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DB 37/T 4338—2021)等制定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采矿作业及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散体物料港口码头所有新增或更新的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 

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验收 

(一)系统连续稳定运行 15 天以上,并完成联网测试后, 重点污染源相关单位自主实施验收。 

(二)验收时应确保监测设备性能指标、联网测试技术指标 等关键技术指标符合本规范技术要求。 

(三)应采用手工监测法对监测设备进行比对测试,相关系 数和相对误差要满足附件 要求。 

(四)各相关主管部门对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验收进行抽 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该行业当年建成投入使用监测系统数量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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