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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说明】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华碧认证申请人和产品获得华碧认证证书的企业。
2. 认证申请人和产品获证企业的权力
2.1 有选择认证机构的权力;
2.2 有申诉/投诉/争议的权力;
2.3 有要求认证机构及检验机构保守本企业秘密的权力;
2.4 获得认证后,有权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5 有确认认证计划,提出合理质疑的权力;
2.6 申请华碧标志认证时,有选择认证机构推荐使用的检测机构的权力。
3. 认证申请人和产品获证企业的义务
3.1 确保认证产品质量始终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及认证规则的要求,不得将产品质量责任转移给华碧或相关检测机构及人员;
3.2 有义务为进行认证、监督和申诉、投诉等调查作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检测产品、进入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当认证活动有观察员参与时,也应作出必要的安排;
3.3 当认证证书被暂停、撤消/注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同时停止涉及相关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华碧的有关规定办理该证书的暂停、撤消/注销手续;
3.4 有义务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测试报告、工厂检查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5 产品获华碧标志认证时,应按华碧的有关要求将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包括在产品上、宣传资料上、广告中等)报华碧;
3.6 在宣传本企业认证结果时,应严格遵守华碧的要求和认证方案的规定,按认证证书的范围作出宣传,不得损害华碧的声誉;
3.7及时向华碧通报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厂、环境等重大变更情况;
3.8 支持华碧正当调阅投诉记录,重要投诉应报告华碧;
3.9 对投诉以及在产品或服务中发现的对符合认证要求有影响的任何缺陷,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将所采取的措施予以记录;
3.10 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3.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华碧的有关规定。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 目的
为加强对产品认证标识(含标志,以下统称“认证标识”)的使用、管理、申请和监督,规范认证标识的使用,保障认证标识的专有性、严肃性,维护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碧认证或FALAB”)认证活动的性和认证标识的显著性,发挥认证标识传递信任的作用,为鼓励华碧认证客户合规使用认证标识,制定本通用要求。
2. 范围
规定认证标识的分类、使用、管理、申请和监督的相关要求,明确认证标识的专用、使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内容。适用于华碧认证所开展全部产品认证活动中认证标识的管理和使用活动。 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及获得认证标识使用的相关方,在使用认证标识时均应按照本文、产品认证规则等要求实施。
3. 分类
认证标识按照所有权分为国家专有认证标识(国有标识)、华碧认证专有认证标识(专有标识)、认证标识(标识)。
3. 1 国家专有认证标识。认证中心开展的国家推行认证活动中所涉及的认证标识为国家专有认证标识,如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中国绿色标识(CGP)、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ORGANIC)等。
3. 2 华碧认证专有认证标识。根据市场化需求,华碧认证依据自行制定的产品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所涉及的认证标识为专有认证标识。华碧认证作为商标注册人对专有认证标识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 3 认证标识。华碧认证不享有或不享有认证标识的专用权,华碧认证根据认可要求、联盟等文件或协议取得该认证标识的使用权等权力。如联盟认证所使用的标识(联盟或区域属性)等。
4. 使用
4. 1 认证标识根据不同种类,受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所有者的版权保护,认证标识未经禁止制作或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认证标识。 4. 2 认证标识根据不同样式,按照以下要求取得认证标识的使用权。
4. 2.1 不含有认证中心专有标识图案的认证标识,如CCC标志,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在获得认证证书时同时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权; CCC标志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2018公告第10号)及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4. 2.2 含有认证中心专有标识图案的认证标识,包括全部专有标识和由专有标识图案共同组成的认证标识,此类认证标识的使用依据华碧认证标志使用批准书(简称“认证标志批准书”)获得。
4. 3 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标识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规定,并同时满足认证规则和华碧认证公开文件的要求。
4. 4 认证对象、获得认证标识使用的相关方可采用的认证标识使用方式。 a) 向华碧认证申购统一制作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b) 获得《认证标志批准书》后,采用印刷模压等制作工艺自行加施认证标识(国有标识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c) 获得《认证标志批准书》后采用电子标注方式使用认证标识(国有标识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 5 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认证标识的,认证标识图案和底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 6 采用电子标注方式加施认证标识的。
4. 6.1 国有标识。依据相关认证要求使用电子标注认证标识;
4. 6.2 专有标识。获证产品具有集成显示屏幕并且集成显示屏在使用环节不可拆卸的产品,可申请使用电子标注认证标识。
4. 7 在采用印刷模压等制作工艺和电子标注加施认证标识时,认证标识应通过华碧认证网站(www.FALAB.com)下载矢量图,认证标识可按照规定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缩小后的认证标识最短直径不得小于5mm(准许的变形标识除外),确保认证标识颜色无误(如有),且认证标识图案应清晰可识。
4. 8 变形认证标识的使用。除有特殊要求外,其他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变形认证标识,特殊要求在对应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另行规定。
4. 9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状态下,在认证证书对应的产品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包含展示模型)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识,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识对第三方产生误导。
4. 10 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标识时,应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且获证产品符合相应的认证规则和文件要求,认证标识加施地点应在认证证书中列明的生产企业地址内和或规定的场所进行。
5. 管理
5. 1 生产企业在获得《认证标志批准书》后或申购认证标志前,应建立本组织认证标识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5. 1.1 对于不使用认证标识的企业,应对认证产品和非认证产品进行有效区分。
5. 1.2 对使用认证标识的产品,企业应对使用认证标识的种类、使用范围、加施方式、制作工艺、使用数量等内容进行记录、管理并存档。
5. 2 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及获得认证标识使用的相关方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认证标识。 a) 认证证书处于暂停状态时,暂停状态证书中所列明的产品应暂停使用认证标识; b) 认证证书的变更需经认证中心确认而未得到确认的产品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暂停使用认证标识; c) 被实施召回的产品,如未完成消除产品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被召回产品对应认证证书中列明的全部产品应暂停使用认证标识; d) 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经认证中心确认,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禁止使用认证标识; e) 认证证书被撤销或申请注销后,认证证书中所列明的产品禁止使用认证标识。
5. 3 对暂停使用认证标识的情形,当认证对象符合认证要求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方可恢复使用认证标识。 a) 完成相关变更程序; b) 经完成召回等法定实施程序并消除产品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后;(适用时) c) 认证证书处于或恢复为“有效”状态。
5. 4 对不再使用认证标识的情形。 a) 对包装完好未开启使用且申购日期在一年以内的整包认证标识,原申购企业可向认证中心申请办理退标退款手续; b) 对不满足退标要求或不申请办理退标退款的,生产企业应对认证标识进行销毁处理,并对销毁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c) 对采用印刷模压工艺制作的带有认证标识的材料,包括铭牌、合格证、包装、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应采用销毁或有效去除认证标识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对处理方式及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6. 申请
6. 1 在获得认证证书时同时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权的产品,获证组织可直接向认证中心提出认证标识购买申请,或在准许的范围内采用印刷模压方式在规定的施加位置标注认证标识。
6. 2 依据《认证标志批准书》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权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在获得认证证书后使用认证标识,应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获得《认证标志批准书》。
6. 3 《认证标志批准书》的内容 a) 使用认证标识的企业名称; b) 认证标识的类型(式样); c) 认证标识的使用方式,包括:标准标志、印刷模压、电子标注(适用时),可多选; d) 认证证书编号及附页; e) 批准日期。
6. 4 生产企业在获得《认证标志批准书》后即可按照批准的内容申购认证标志和/或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使用认证标识。
6. 5 申购认证标志
6. 5.1 在获得认证证书时同时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权的产品和获得《认证标志批准书》准许采用标准标志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认证委托人或其方可向华碧认证提出标志购买申请;
6. 5.2 经华碧认证确认后由认证委托人或其方支付认证标志费;
6. 5.3 认证委托人或其方可采用自取或邮寄方式完成认证标志的申购。
7. 监督
7. 1 对于依靠获证后的监督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中心在证后监督过程中对认证标识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7. 2 华碧认证对所发现的违反认证标识管理要求的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证规则的要求,以及认证合同(协议/承诺)要求对认证证书进行处理。对侵犯华碧认证专有标识专用权的行为和后果,华碧认证保留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的权力。
8. 收费
8. 1 获证组织办理《认证标志批准书》不收取费用;
8. 2 如生产企业选择申购统一制作的认证标志,认证中心根据所申购认证标志类型、规格和数量向申购企业收取认证标志费;
9. 清单
认证标识清单依据华碧认证的认证业务即时调整更新。
【未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处理制度】
申证机构未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终止,暂停,缩小撤销,注销程序执行
典型的法律法规有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获证客户名录公告或获取途径】
获证客户可以在国家认监委网站(CNCA)和华碧(FALAB.com)证书查询页面查询证书状态和相关信息
国家认监委网站:
华碧:
【申诉,投诉处理制度】
我们提供如下投诉渠道,欢迎各界监督:
电话及:
Tel: (86-512)-285-622/
Fax: (86-512)
Web:
: falab
认证监督类: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华碧实验室微信公众号
客户直接反馈到业务端
认证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点击下载】
【终止,暂停,缩小,撤销程序】
1.目的
为了保证获证组织的产品认证与规定的要求相一致,维护公司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性和有效性,保护相关方的利益,制订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机构认证的批准、保持、暂停、注销、撤销和认证范围的扩大、缩小的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批准颁证条件
本机构对批准颁证的审定、认证决定、复核工作重点是对认证过程活动的有效性、规范性、检查结论的合理性进行审定、决定、复核,对于符合以下要求的公司予以颁证:
a)受检查方具有法人地位,具有必要的许可证书/资质证明,并在认证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b)经检查组检查申请者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过程符合相关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
c)检查组程序规定完成认证检查的所有过程,并作出推荐认证注册的建议。推荐条件为:受检查方不存在或存在轻微(一般)不符合项,并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的纠正及纠正措施,经检查组书面或现场验证措施有效;或者虽然存在严重不符合项,但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经检查组现场验证纠正措施有效。
3.2 认证保持的条件
a)获证组织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认证标准的要求;获证组织应遵守与本机构所签订的认证协议的规定;
b)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应保持认证产品持续满足有关标准;在自注册之日起的每12个月内接受公司至少一次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c)获证组织应确保不以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检查报告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
d)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资源条件等变更可能影响所认证产品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或任何拟对产品生产、加工、贸易方式变更或产品认证所依据标准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报本机构。公司将确定是否需要对被通知的更改做进一步的调查。如需调查,则在未得到认证机构的通知前,供方不得放行有上述更改的认证产品。
3.3 认证范围的扩大
认证范围的扩大包括认证产品领域的增加、已认证过产品型号规格的增加二种情况。
3.3.1 认证范围扩大的条件
a)申请组织已经获得本机构的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未发生质量事故;
b)获证单位生产、加工单位没有发生变更;
c)对新增加的产品范围按照《合同委托受理评审管理程序》进行检查符合《认证档案评审及认证决定管理程序》规定的颁证条件的,可以扩大其范围。
3.3.2 认证范围扩大的管理
需要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认证组织向本机构提出申请,业务室、综合管理室人员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并交认证室审查提交文件的有效性。认证室组织对申请方材料进行文审,并对扩大的部分采取现场评审,现场检查可结合监督或复评进行。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包括认证范围扩大涉及的要素和区域,检查组应特别关注对其取证的完整性,其它检查要求参照《认证评审管理程序》,并对产品认证检验抽样,按相关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验。现场检查的结果和抽样检验结果将作为批准扩大认证范围的依据,认证室审查变更申请信息与认证材料一同上报经评定人员评定、决定、复核及总裁签发后,符合的办理相应手续,为获得批准的组织换发认证证书。
证书在有效期内,办理认证范围扩大手续的, 证书中的注册号、年份号、顺序号和认证的有效期保持不变, 新证书应注明换证日期, 原证书收回。
除非申请组织要求外,扩大认证范围宜结合监督或复评进行。
3.4 认证范围缩小
3.4.1 认证范围缩小的条件
a)申请组织已经获得本机构的产品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未发生质量事故;
b)产品认证领域或已通过产品认证型号规格范围的缩小,经检查产品条件质量符合发证条件;
c)管理体系覆盖范围的产品范围缩小;
d)申请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检查中发现的相关产品的不合格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e)认证方案中规定的其他需缩小认证范围的情况。
3.4.2 认证范围缩小的管理
需缩小认证范围的认证组织向业务室、综合管理室提出申请,业务室、综合管理室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并转交认证室对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判断是否对保持完整认证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有重大影响,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如需进行现场核实,认证室组织安排现场检查,认证室审查变更申请信息并提交检查档案报经评定、决定、复核人员评定及总裁签发后,为获得批准的组织换发认证证书。
证书在有效期内,办理认证范围缩小手续的, 证书中的注册号、年份号、顺序号和认证的有效期保持不变, 新证书应注明换证日期, 原证书收回。
除申请组织要求外,缩小认证范围宜结合监督或复评进行。
3.5 重新申请
3.5.1 重新申请的条件
申请人存在如下问题应重新申请:
a)产品加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发生变更的;
b)其他不能持续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3.5.2 重新申请的管理
重新申请依据《合同委托受理评审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
3.6 认证的暂停、注销、撤销
3.6.1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暂停
3.6.1.1 暂停的条件
a)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未在本机构规定时限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b)超过本机构规定的两次检查间隔时限而未接受审核;
c)未按规定及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或违反与本机构签订的认证协议的有关规定;
d)获证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的,但是经整改可以满足要求的;
e)经检查或投诉发现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
f)未按规定加施或使用认证证书或产品标志,可能导致误导消费者;
g)分析对获证组织的投诉或任何其它信息表明其不符合认证规范的要求或本机构的规定;
h)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当更改对产品设计或产品规范产生严重影响时,或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发生变更,而影响了其认证资格的保持,未及时向本机构书面通报;
i)其他不符合公司的规定,影响其注册认证资格的有效保持的情况。
3.6.1.2 暂停管理
a)公司各部门、检查组发现获证组织存在问题需暂停认证证书时,以书面形式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技术管理室针对存在问题的性质和情况提出《认证处置报批意见》,提出处置建议,上报技术管理室负责人;
b)技术管理室负责人审查处置意见;
c)技术管理室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作出是否实施停证的决定;
d)技术管理室负责人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向获证组织发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标志的通知》和《恢复使用认证证书/标志的申请书》。
e)业务室人员负责在暂停期间与被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组织联系,做好其间的客户保持和联络工作,暂停到期前30天做好后续工作的安排。
3.6.2 恢复认证证书的使用
a)被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组织纠正措施完成后,拟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时,须填写《恢复使用认证证书/标志的申请书》;
b)由认证室评审,确定是否需对其进行审核。需审核的,在确认纠正措施有效后,做出审核结论,报技术管理室认证评定人员审定,确认符合要求后,报技术管理室负责人批准;
c)对于不能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不正确宣传认证资格、误导宣传或不能按时交纳认证费用而引起暂停的,问题解决后,由认证评定、决定、复核人员提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的处理意见,技术管理室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d)批准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由业务室向申请企业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标志的通知》;
e)证书暂停到期后,仍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的,将撤销该组织认证资格,由业务室发出《撤消认证证书/标志通知书》;
f)认证评定、决定、复核人员应将恢复认证的信息及时传递至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3.7 认证证书/标志的撤销
3.7.1撤销条件
a)接到本机构“认证证书暂停使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采取适当有效的纠正措施;
b)在认证注册之后的后续检查中发现1个以上的严重不符合项,可以预见获证组织在未来6个月内无法纠正的;
c)获证组织有转让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行为;
d)经查实注册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的,有严重问题,已造成了严重影响和后果;
e)获证组织因解散、破产、倒闭、经营不善、转向其它生产方式或其它原因而不能继续保持其注册认证资格的;
f)其它严重违反与公司认证协议的有关规定,已造成了严重影响和后果且经查实的。
3.7.2 撤销手续
a)认证室提出处置建议,填写《认证处置报批意见》, 报技术管理室负责人审查;
b)技术管理室负责人将审核后的《认证处置报批意见》报总裁批准;
c)业务室将《撤销认证证书通知书》在一个星期内向认证组织发出;
d)对撤销认证资格的组织,公司将收回认证证书,终止该组织使用认证标志, 并可在公开媒体上公布撤销决定。
3.8 认证证书的注销
3.8.1 注销条件
a)注册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由于认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获证组织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的要求;
b)获证组织未能在注册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公司提出复评换证申请;
c)注册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在获证组织未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其已注册的产品仍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该组织主动正式提出不再继续保持注册认证资格的书面申请。
3.8.2 注销手续
a)获证组织向公司业务室提出注销认证证书的书面申请;
b)符合4.8.1注销条款要求的,由技术管理室的认证决定、复核人员向技术管理室负责人提交《证书变更报批意见》,由技术管理室负责人进行审查后报总裁审批,总裁根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做出是否注销的决定;
c)业务室向获证组织发出《注销认证证书通知书》,并抄送有关机构 ;
d)对注销认证资格的组织,本机构将收回认证证书, 终止该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权利,并可在公开媒体上公布注销情况。
3.9 终止认证的条件和程序
3.9.1 终止认证的条件 对获证组织终止认证的条件包括:
a) 获证组织的产品已经停产,不能满足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
b) 在认证合同执行期内,获证组织提出申请要求终止的。
c) 基于认证合同的规定,合同执行到期明确表示不续签的;
3.9.2 终止认证资格的程序
a) 基于 4.9.1 条款 a)和 4.9.1 条款 b )的终止认证条件,获证组织应向中心提交终止认证的书面申请,并陈述有关事实和理由;
b) 获证组织与中心商议认证合同的处理,并按照规定缴纳认证费用和承担 违约损失;
c)基于 4.9.1 条款 c )的终止认证条件 , 合同执行到期则自然终止认证;
d) 认证负责人审定,认为获证组织符合认证终止的资格和条件,做出 终止认证的决定;
e) 公司向获证组织发出终止认证决定书,明示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到期日后 的认证证书失效,并终止使用认证标志。
3.10 相关事宜
a)因严重违规被撤销认证证书的组织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本机构的认证;
本机构将撤销、注销认证证书情况,报认监委、认可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