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探测器安装位置及安装规范
时间:2023-12-26 阅读:2383
气体探测器安装位置
气体探测器即可安装于室内,也能安装于室外。现参照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及SY6503-2008《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CJJ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建议按如下位置安装:
1.检测甲烷等比重较空气小的可燃气体时,当使用在各类工业环境时,除安装在高出释放0.5m~2m的位置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距释放源的水平距离宜小于5m:当使用于城市燃气相关环境时,如释放源距顶棚垂直距离不超过4m,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m的墙上;如释放源距顶棚垂直距离超过4m,应设置集气罩或分层设置探测器。当设置集气罩时,集气罩宜设于释放源上方4m处,集气罩面积不得小于1m2,裙边高度不得小于0.1m,且探测器应设于集气罩内;当不设置集气罩时,应分两层设置探测器,最上层探测器距顶棚垂直距离宜小于0.3m:最下层探测器应设于释放源上方,且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m;距释放源的水平距离宜小于5m。检测固定释放源的氢气时,宜将探测器安装于释放源周围1m的范围内。
2.当检测液化气等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时,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且与释放源的水平距离宜小于4m。且须注意外界环境因素如雨水淋、溅等对探测器的损害,建议配备探测器防雨罩。
3.检测氨气等比重小于空气的有毒有害气体时,除安装在高出释放源0.5m~2m的位置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且与释放源的水平距离宣小于1m。
4.检测硫化氢等比重大于空气的有毒有害气体时,采用距地面(楼地板)0.3m~0.6m左右的位置安装,且与释放源的水平距离宜小于1m。
5.检测与空气比重接近且易与空气混合的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等,宜采用距释放源上下1m的范围内安装。有毒气体比空气稍轻时,安装于释放源的上方,有毒气体比空气稍重时,安装于释放源的下方,且距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超过1m为宜。
6.探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且周围留有不《0.3m的净空。
7.仪器的安装与接线除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遵照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8.选择安装位置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目标气体在空气中扩散速度(与气体本身、空气密度、风向及风速等有关)。
(2)通风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空气的流动将导致目标气体在某处积聚量大于另一处,探测器应安装在目标气体易于积聚的地方。探测器选点应选择阀门、管道接口、出气口等易泄漏处附近方圆1m的范围内,并尽可能靠近;但不要影响其它设备操作,同时尽量避免高温、高湿环境,要避开外部影响,如溅水、油及造成机械损坏的可能性。同时应考虑便于维护、标定。
(3)探测器安装于户外时,建议增加防雨罩,避免雨水、雪水等对探测器的影响。
气体探测器安装方式
气体探测器安装规范
可燃气体是指常温常压下的气体在与一定的浓度范围内的氧气接触均匀混合形成混合气体后,遇到火源或者氧化剂可以燃烧或者爆炸的气体。所以可燃气体有两个很明显的特征,一个是常温常压下是气体,另外一个是满足了气体的燃烧或者爆炸条件后,能够燃烧或者爆炸。
我国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规范是由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里面限定的,涉及到可燃气体检测仪安装的重要条文有以下10条:
(1)第3.0.7条: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第3.0.8条: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3)第3.0.9条: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4)第3.0.10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5)第4.1.2条: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小于1m。
(6)第4.1.3条:当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1台气体探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7)第4.1.5条: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的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累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8)第4.3.4条: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①使用或产生液化烃/或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坑地及排污沟处的地面上。②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9)第6.1.1条: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至0.6m。
(10)第6.1.2条: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至2m。
备注: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在2010-01-20被废止,以及被国标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