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阀门和碳素钢铸件技术条件
时间:2012-03-28 阅读:290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阀门、法兰、管件等承压碳素钢铸件(以下简称铸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阀门、法兰、管件等承压铸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所有部分)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2002,eqv ISO 6892:1998)
GB/T 5613 铸钢牌号表示方法
GB/T 5677 铸钢件射线照相及底片等级分类方法(GB/T 5677-1985,neq JCSS G2)
GB/T 6414 铸件 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GB/T 6414-1999,eqv ISO 8062:1994)
GB/T 7233 铸钢件超声波探伤及质量评级方法(GB/T 7233-1987,neq BS 6208:1982)
GB/T 9443 铸钢件渗透探伤及缺陷显示痕迹的评级方法
GB/T 9444 铸钢件磁粉探伤及质量评级方法
GB/T 9452 热处理炉有效加热区测定方法
GB/T 11351 铸件重量公差
GB/T 11352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T 13927 通用阀门 压力试验(GB/T 13927-1992,neq ISO 5208:1982)
GB/T 15169 钢熔化焊焊工技能评定(GB/T 15169-2003,ISO/DIS 9606-1,IDT)
JB 4708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JB/T 7927 阀门铸钢件 外观质量要求
ASTM A 216/A216M:1999 高温用可熔焊碳钢铸件标准规范
3 技术要求
3.1 铸造
a)铸件用钢应用电弧炉或感应电炉熔炼;
b)所有铸件应按设计图样的要求进行热处理;
c)铸件应是退火、正火或正火加回火的状态供货;
d)铸件必须冷却到低于相变温度后进行热处理。热处理时应用高温仪表。根据GB/T 9452的规定有效地控制炉温。
3.2 铸件钢种及化学成分
3.2.1 铸件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化学成分
注1:ZG205-415、WCA允许的zui大含碳量每下降0.01%,zui大含锰量可增加0.04%,直至zui大含量达1.10%时止。
注2:ZG250-485、WCB允许的zui大含碳量每下降0.01%,zui大含锰量可增加0.04%,直至zui大含量达l.28%时止。
注3:ZG275-485、WCC允许的zui大含碳量每下降0.01%,zui大含锰量可增加0.04%,直至zui大含量达1.40%时止。
注4:钢中不可避免地含有一些杂质元素,为了获得良好的焊接质量,必须遵守表中的限制。关于这些杂质元素的分析报告,只有在订货合同中明确规定时,才予提供。
注5:引用标准:GB/T 5613和ASTM A216/A216M:1999。
注6:如订单中要求碳当量时,碳当量按CE=C%+Mn%/6+(Cr+Mo+V)/5+(Ni+Cu)/15计算,zui大碳当量应是:
3.2.2 化学分析
3.2.2.1 熔炼炉次分析
铸件生产者每一炉次应作化学分析,测定规定的元素含量,分析时,应用同炉浇注的试块。当钻屑取样时,应取自表面下至少6.5 mm处。分析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并报告给需方或其代表。
3.2.2.2 成品分析
成品分析可由需方自行分析,从每一炉、每一批或每个铸件上取其有代表性的样品。
当钻屑取样时,一般应取自表面下至少6.5 mm处,当铸件厚度小于12 mm时取中心部位。分析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分析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成品分析偏差不能作为铸件出厂的验收依据。
3.2.2.3 仲裁分析
化学分析取样方法按GB/T 222的规定,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按GB/T 223的规定。
3.3 力学性能
铸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铸件的力学性能
3.4 质量要求
3.4.1 铸件应符合需方提供的图样或模型的形状、尺寸和偏差的要求。如图样上无尺寸偏差要求,则
应符合GB/T 6414相应等级和GB/T 11351的规定。
3.4.2 铸件表面应按JB/T 7927的规定。
3.4.3 承压铸件应按图样和GB/T 13927的规定进行压力试验。
3.4.4 铸件不得用锤击、堵塞或浸渍等方法消除渗漏。
3.4.5 焊补
3.4.5.1 铸件生产者须提供按JB 4708的规定进行的焊接工艺评定;焊补铸件的焊工应按GB/T 15169的规定考试合格。
3.4.5.2 焊补后的铸件应符合3.4.1和3.4.2的规定。当订货合同中要求铸件作磁粉检验时,焊补后的铸件应进行磁粉检验。当订货合同中要求铸件作射线照相检验时,对于壳体试验渗漏的铸件、焊补的凹陷深度超过壁厚20%或25 mm(取小值)的铸件或焊补的凹陷面积大于65 cm2的铸件,焊补处应作射线照相检验。
3.4.5.3 对焊补深度超过壁厚20%或25 mm(取小值)的铸件、焊补面积大于65 cm2的铸件或壳体试验中发现缺陷而进行焊补的铸件,均应按焊补工艺在焊补后进行消除应力处理或热处理。
3.4.5.4 铸件具有下列缺陷之一者不允许焊补:
a)图纸或订货合同中规定不允许焊补的缺陷;
b)有蜂窝状气孔者;
c)成品试压渗漏且焊补后无法保证质量者;
d)同一部位的焊补次数不得超过3次。
4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4.1 钢的每一熔炼炉次应进行一次拉伸试验,其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若不符合,其铸件及试块可重新热处理,重复试验,但未经需方同意的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回火除外)。
4.2 制取试样用的试块应采用与铸件同炉次的钢水,并按GB/T 11352的规定浇注。
4.3 试块应与铸件同炉进行热处理。
4.4 必要时,按照铸件生产者的意见,可从热处理后的铸件上切取试样。
4.5 试样的形状、尺寸和试验方法按GB/T 228的规定。
4.6 试样若发现加工缺陷或铸造缺陷时,应取备用试样重做试验。
4.7 铸件应按GB/T 13927的规定进行壳体试验,壳体试验可以在铸件生产者交货前或需方机械加工后进行,但铸件生产者应对壳体试验铸件的质量负责。
4.8 如在订货合同中要求做磁粉检验、渗透检验、超声检验、射线照相检验时,则分别按GB/T 9444、GB/T 9443、GB/T 7233、GB/T 5677或按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4.9 铸件生产者应向需方同时提供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试验报告,缺一不可,并附一份铸件符合本标准的合格证。
4.10 铸件生产者应为需方检验员提供必要的方便,使其确信铸件符合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但需方的检查不应影响铸件生产者的正常生产。
4.11 需方验收时,发现铸件存在有害缺陷,认为需要退货时,应及时通知铸件生产者,并协商解决。
4.12 需方对铸件材质提出异议,从寄出试验报告之日起,该材质样品应保存30日,铸件生产者可在此期间内提出复查的要求。
4.13 需方根据试验报告作出拒收决定时,应在收到报告30日内通知铸件生产者。
5 标志
5.1 承压铸件上应有钢的牌号或代号、炉号标志,对于质量小于20kg的承压铸件铸字有困难时,经需方同意允许打钢印。
5.2 铸字或打钢印时,允许用“WCA”、“WCB”、“WCC”分别代替“ZG205-415”、“ZG250-485”、“ZG275-485”标记材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