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土壤环境调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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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土壤环境调查内容与流程
场地环境调查包括污染识别、样品釆集与分析测试、调查结果分析、报告编制与评审备案。
1、污染识别: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识别场地污染特征, 判断场地是否存在潜在污染源,确定疑似污染区域及下一步釆样调查需要关注的污染物。
2、样品釆集与分析测试:在污染识别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土壤与地下水布点方案;制定土壤与地下水样品釆集方案;按照污染识别确定的潜在污染物类型,判断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分析检测项目,开展土壤与地下水样品实验室分析测试。
3、调查结果分析:根据检测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和预测,编制场地环境调查报告。
4、报告评审与备案: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告编制单位修改报告并协助委托方将报告报送环保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