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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修复市场大难题多

时间:2012-12-31      阅读:44

 “‘十三五’以后,环境修复将是我国环保产业的主要内容。”*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曾指出,发达国家环境保护发展历程表明,土壤、水体修复将成为环保投入的重点,例如美国,这一比例已达70%,而这也将是我国环保产业未来发展的方向。


  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给中国留下了污染的沉重包袱,环境修复的潜在市场巨大,眼下,已经有不少国内企业开始布局和准备。但由于政策机制、成熟技术、投融资渠道等关键因素仍然“缺位”,产业发展环境还很不成熟。同时,在经验、技术上更为成熟的国外企业对中国市场更是跃跃欲试,习惯于低价竞争、技术空心化的中国企业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


  环境修复有多大市场空间?


  我国目前摇摇晃晃站起来并且为各大媒体捕捉放大的主要还是棕色地块再开发这种狭义的环境修复产业,是土地置换的概念,距离广义的环境修复产业还相去甚远。根据通行定义,环境修复指的是将污染物从土壤、水体和底泥(沉积物)中移除,以此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的目的,或者是将污染物从准备用于再开发的棕色地块中移除。


  土壤:土壤修复分为三类,污染场地修复、矿山修复和耕地修复。就耕地来看,我国单位耕地面积的化肥及农药用量分别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倍和3倍,部分地区长期利用污水灌溉,都会对土壤造成污染,而相关资料显示我国有1/5耕地已经遭受重金属污染。


  另外就是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后留下的污染土地以及矿山区的污染土地,也是真正让修复企业“摩拳擦掌”的对象。继江苏省3000家污染企业大规模搬迁,福建省福州市400家污染企业和河北省124家污染企业搬迁之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省市加入到污染企业关停和搬迁大潮中,形成巨量的潜在修复市场。


  地下水:全国近20%的城市集中式地下水水源水质劣于Ⅲ类,部分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超标因子除常规化学指标外,甚至出现了致癌、致畸、致突变污染指标。地下水污染趋势由点状、条带状向面上扩散,由浅层向深层渗透,由城市向周边蔓延。(数据来源:《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


  2011年,在我国监测的200个城市4727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较差~极差水质的监测点比例高达55.0%;与上年相比有15.2%的监测点水质变差,主要分布在甘肃、青海、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和云南等省。由于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因此治理和修复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数据来源:《201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地表水:2011年,我国地表水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湖泊(水库)富营养化问题突出。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和内陆诸河水系469个国控断面中,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25.3%和13.7%;监测的26个国控重点湖泊(水库)中,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比例分别为50.0%和7.7%,富营养化状态的占53.8%。(数据来源同上)


  底泥(沉积物):底泥修复往往和地表水修复紧密相联。本世纪初的《全国河流湖泊水库底泥污染状况调查评价》对全国水系(主要是水源地)906个监测断面的底泥重金属和营养物质进行了检测和质量评价,当时采样断面覆盖了主要水系,约占全国1073个大型集中式水源地的85%。


  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底泥重金属污染情况严重,其中东南诸河和珠江的底泥镉超标率分别为60%和57%;各省区中底泥重金属超标率大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有:浙江、福建、广东、湖南、云南、江西、贵州、广西、江苏、辽宁和河北,其中浙江、福建、广东超标情况zui为严重。


  江湖混战还是高手过招?


  目前,我国从事环境修复的企业主体可以根据出身分为四类:


  *类是环境相关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通过成立环境修复事业部或类似分支转投实业,不但参与污染场地调查评估,而且还承包治理修复工程(实际应被禁止),在拿项目方面自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它们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产业发展初级阶段的企业缺口,但未来还是需要行之有效的产学研结合方式,才能趋利避害。


  第二类是国内专业的环境修复工程公司,它们大多由环保市场上已经成熟的工程公司为开拓修复市场而专门设立,还有的是由从事建筑行业或其他相关业务的企业转型而来。它们在工程操作方面得心应手,尤其注重区域性合作和战略布局,但目前来看还需要从体力型向智力型转变。


  第三类是在市场上已经积累丰富经验的外资企业,它们以咨询管理、分析检测和工程技术等不同渠道参与中国环境修复产业的发展。工程技术类公司通常锁定国内伙伴后就成立合资公司。


  第四类是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下属企业里从事环境修复业务的部门或子公司,它们的“母体”是污染场地的*,也常常是环境修复的责任人。放眼世界,不少的环境修复企业都是依傍历史悠久的石油集团或矿业集团而生。


  目前,企业主体虽然看似散兵游勇,甚至还有些良莠不齐,但主要应归咎于供不应求的市场现状,让它们一时间只顾得在数量上填空,却忽略了质量匹配。企业理应成为环境修复产业zui主要的构成要素,因此有战略眼光的企业需要尽快成长,迎接行业洗牌。


  异位修复还是原位修复?


  针对不同的客体,修复技术和解决方案也不尽相同,泛泛来说,有原位修复和异位修复两种选择,区别就在于是否给修复客体“搬家”。就世界范围来看,异位修复在上世纪70~90年代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土壤修复就是“挖掘+倾倒”,而地下水修复就是“抽提+处理”,没有太多的技术含量。


  如今几十年过去,更为复杂和*的原位修复已在美国得到大范围应用,污染场地大约有60%使用了原位修复。而在我国,种种原因导致异位修复成了主流。


  当前,我国土壤修复主要是以再开发利用为目的,而对于开发商来说,时间就是金钱,所以很多项目采用的都是*但是不惜成本的修复方案(中国修复项目的平均造价是1亿元人民币,而加拿大平均造价却只有35万美元),甚至不管土壤污染情况有多严重,都要“一换了之”。结果,在缺乏市场驱动的情况下,技术研发成了没水的瓶子,风险评估成了和尚的梳子,解决方案成了万用的模子。


  首先,原位还是异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异位修复中也可以有*技术的利用。但是仅凭字面意思而将其简而化之为乾坤大挪移,则于环境有害,于产业无利。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技术总监马骏解释了美国污染场地以原位修复为主的原因:“土壤一旦被挖出地面,就属于废物,需要判断是固废还是危废,若被判断为危废就会面临高昂成本,一吨土大概是300万美元,即使大公司承担起来也很费力。所以只要控制好风险,保证地下水不受影响,就可以慢慢就地修复。”


  其次,修复方案需要顾及各个客体之间的关系,比如地表水与土壤,土壤与地下水,地下水与地表水,地表水与底泥,这样才能优化效率和效果;即便是针对单一的修复客体,在技术选择上也需要取长补短,生物、化学、物理3种技术各有针对,若配合得当,也能事半功倍;在整个工期内,污染物浓度的下降幅度会先大后小,因此针对不同阶段选择不同技术,才能提率。


  第三,虽然我国的环境修复工程不少,但环境修复的技术基础和人才储备却还似空壳,即使有准入、资质管理,也几乎是摆设。我国环境修复产业迫切需要的就是技术人才资源和资质认定体系,这二者本身也存在因果关系,只有资源充足,门槛才能发挥筛选的作用,否则就可能无兵可用。


  zui后,也是zui重要的一点,的修复方案必须以的风险评估为前提,既不能敷衍了事,危害环境、健康,也不能过度修复,造成资源浪费。这个过程中需要分析检测公司的配合,咨询管理公司的帮助和修复工程公司的责任感。


  “谁”的责任难以确定


  当我们谈到环境修复,zui常被提及的是美国的超级基金。这种机制通过向污染企业征税来筹措资金,然后把收入所得用于修复废弃场地,或者通过诉讼方式让污染企业“就范”。由于基于法律条文,超级基金的运作虽不能说一帆风顺,但的确是较为成熟的模式。

  日本《环境基本法》对于“谁来埋单”这个问题做了比较清晰的划分。2003年1月,日本国土*推出房地产估价新标准,强制土地所有者清除土壤污染。不论污染者是否明确,有无资金实力,土地所有者都承担补充责任,承认无过失责任和溯及责任。


  关于污染责任人,重庆市*的田军副处长表示:“《环境保护法》提出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2011年通过的《土地复垦条例》提出了‘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


  然而,这个“谁”却是一道看似简单实则难解的题目,原因有二:*,由于土地污染非一朝一夕之事,所以责任人消亡、责任人难以确定、责任难以追索这三种情况都经常发生。第二,即便责任人已经被锁定,责任也已经明确,但却可能没有负担能力,比如已经花费巨资搬迁的工业企业和再开发后价值无法弥补修复费用的农业用地。


  至于开发受益者为土壤修复解囊,则是污染场地被再开发后,会投入更为“”的用途,比如高密度住宅区,从而让土地被赋予更高的价值。只有这样,开发商才可能在考虑到净化费用后,仍然愿意购买场地。


  当污染责任人出现缺席,政府理应接棒,田军表示这也是有法可依的:《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就是说如果实在没法解决就该政府埋单。然而在环境修复产业里,几千万元人民币的一个项目是“小门小户”,几亿元人民币的项目是司空见惯,再高的项目也有。如此庞大的资金缺口,让负责兜底的政府捉襟见肘。


  应该有怎样的商业模式?


  无论是传统的基金、信贷、债券、税费,还是在环保其他领域多方实践过的公私合营模式(PPP),甚至是商业保险,只要能够本着公平公正和合情合理的原则,加以创新,都可以支持环境修复产业发展,这其中可能会需要各级政府、地方融资平台、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工业企业、开发建筑商乃至行业协会的协调努力。


  *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副所长骆永明这样展望我国环境修复的融资未来:“污染者付费原则加上受益者分担原则,引入商业资本,设立污染场地基金和委员会。”


  甚至是地表水(连同底泥)这种向来依赖政府投资的修复对象,也可以通过自然开发和生态景观等方法谋求商业模式。据笔者了解,这也是国内某些大型企业正在谋划的方向。曾经担任美国*局长的克里斯汀·托德·惠特曼说得好:“恢复每1英亩的污染土地就会节省4.5英亩的绿色空间,而每一片绿色空间的建造都将使周边房地产价值平均增加1倍。”


  公开环境信息,别让行业处在混沌状态


  就当前的环境修复产业来看,从上到下的各方参与者大多处于混沌状态,行动依据不过就是政策规划的原则性要求和证券市场的概念炒作,或是伙伴的合作意向和业务扩张的投机需求,但长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每一个行业的信息资源通常都有3个主要来源,一是政府部门,开展的全国性调查无可取代,而且行政指令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二是行业协会,对会员企业定期采集数据,往往更能反映行业特色;三是咨询机构,拥有专业团队和工具,懂得剔除干扰因素和错误信息,得出更为科学的结论。


  今年5月,加拿大在一份报告中公布,联邦政府需要77亿美元来应对全国已经确定的2.2万处污染场地(contaminatedsite并非专指污染土壤),其中超过1/2为石油类产品污染,1/3为金属污染。这份报告数据详尽,对污染场地的确认、评估、修复和投资等工作进行了客观分析和预估,堪称政府调查工作的表率。


  相比之下,我国污染场地总量必定更多,但至今只有民间组织收集的零散信息可供参考,无法像加拿大那样让公众看清危害有多大,让企业看清市场有多大,更无法让自己看清工作量有多大。


  所幸,今年6月初*副部长吴晓青就2006年~2010年环境部会同*开展的全国土壤污染情况调查给出正面回应:“这样一个大规模的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在中国尚属。通过调查,环境部已初步掌握了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了我国土壤利用类型的土壤样品库和调查数据库。近期*将向*常务会议汇报调查结果情况,经*批准后,会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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