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照射
时间:2012-10-15 阅读:1188
职业照射
个人剂量监测与管理
一、剂量控制
1、原则
应对工作人员所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除了审管部门例外允许对剂量限制作某种临时改变的特殊情况之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均不超过下节中规定的有关剂量限值(不应将剂量限值应用于获准实践中的医疗照射);并应遵循对辐射防护*化的有关要求。
2、剂量限值
应对任何工作人员(成人)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 连续5年内的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 (b)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c)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d)四肢(手和脚)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二、剂量监测
1、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号(1989年10月24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2号(1997年6月5日)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GB 5294-85 (经修定的新标准即将发布)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 2、原则
①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 ②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③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技术单位负责。负责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④个人剂量监测的仪器、方法、评价和记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担个人剂量监测的单位,必须参加卫生部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指导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报表格式将本地区的个人剂量汇总、超剂量受照记录和个人剂量档案建档情况逐级上报。 3、管理
▲负责单位
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监测所(卫生部文件卫监发(1994)第23号《关于协调全国个人辐射剂量监测管理、放射病诊断标准分委会工作的通知》,此前由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负责)。
▲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监测所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与评价,每年编制并向全国各有关单位印发《全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情况通报》; (2)负责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包括组织和实施个人剂量的国内比对,以及组织和参加比对; (3)负责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价方法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监测所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工作
(1)举办了一期“全国热释光个人剂量监测技术与统一方法培训班”,一期“CR-39中子个人剂量计使用方法培训班”; (2)开展了盲样监测; (3)组织了三次全国个人剂量计比对; (4)参加了IAEA/RCA组织的个人剂量计第二次比对,在两个比对阶段均获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5)研制了过滤型鉴别式热释光个人剂量计,并已批量生产; (6)初步研制开发了个人剂量监测数据档案库的计算机管理软件; (7)利用自己加工的标准体模和符合ISO-4037标准要求的光子辐射场建立了个人剂量测量系统的个人剂量当量刻度方法; (8)编写了1994、1995和1996年度的“全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情况通报”; (9)正在全国推行运用ICRU新实用量的光子个人剂量监测; (10)正在逐步开展和推行中子个人监测和手部个人监测。 三、监测结果(概要)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
一、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法规与标准
(一) 卫生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60号令.2001)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号令.1989)
3.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2002)
4.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第52号令,1997)
5.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1号令,1995)
(二)国家标准
1、健康监护标准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GBZ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
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129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T 12715_1991 染色体畸变分析估算生物剂量的方法
GB/T 16148_1995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
GB/T 16149_1995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
GB 18196_2000 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检查规范
GB/T 18197_2000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
GB/T 18198_2000 矿工氡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
GB/T 18199_2000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和治疗方案
WS/T 117_1999 X、γ、β射线和电子束所致眼晶体剂量估算规范
WS/T 186_1999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去污处理规范
WS/T 187_1999 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量的方法
WS/T 188_1999 X、γ射线和中子所致皮肤损伤的剂量估算规范
2、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编 号 原标准编号(或新发布) 标 准 名 称
GB/T 18201_2000 放射性疾病名单
GBZ95_2002 GB 8283_87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96_2002 GB 8284_87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97_2002 GB 16386_1996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99_2002 GB 16388_1996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0_2002 GB 16389_1996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
GBZ101_2002 GB 16390_1996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102_2002 GB 16391_1996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
GBZ103_2002 GB 16392_1996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
GBZ104_2002 GB 8280_2000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5_2002 GB 8281_2000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6_2002 GB 8282_2000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107_2002 WS 176_1999 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108_2002 新发布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
GBZ109_2002 新发布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110_2002 新发布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111_2002 新发布 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
GBZ112_2002 新发布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T156_2002 GB/T 18200_2000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