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
时间:2012-06-13 阅读:7413
(1)适用范围
本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炼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管理。
(2)该采用的定义
①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②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规定的浓度均指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③无组织: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初,均称无组织。
④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⑤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适用区域
①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与GB3095《空气质量》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一级;二类区二级;三类区三级。
②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各种工业炉窑见本书附录4
(5)烟囱度
①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zui允许度为15m。
②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烟(粉)尘和有害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zui允许度除应①和③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
③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①和②规定外,烟囱(或排气筒)还应出zui建筑物3m以上。
④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度如果达不到①、②和③的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zui允许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值的50。
⑤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