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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尖齿利“咬”不住环保警察亟待内外兼修

2016/3/17 8: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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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编辑:筱阳
关键词:环保警察污水处理设备
导读:全面设立环保警察,是对环保部门职权空白的有效弥补,可谓恰逢其时。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动态】近年来,全国各地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有15个省市成立了专司环保执法的警察队伍——“环保警察”。且有5省在省级层面试水了“环保警察”。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地方的环保警察队伍被撤销。有的在建,有的在撤。环保警察,作为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的新生事物,前景如何?

  
  牙尖齿利“咬”不住 环保警察亟待内外兼修
  
  河北某县级市的环保执法大队大队长现在苦恼的事不是环保执法抓不到人,而是抓到了人,却拿不出证据、做不出鉴定,“关了几天,又只好把人给放了,等证据确定后,再进行网上追逃。”
  
  这名大队长说的不是笑话。事实上,不少地方环保执法人员都反映了这样的困惑:抓得了人,却罚不了、判不了。
  
  就连国家环保部环境监察局的相关官员也很无奈:“目前地方环保部门的确存在物证鉴定能力不足的问题,有的基层环保、公安部门经费很少,一年的经费可能都做不了一个执法鉴定,而法院判决时没有这个鉴定是不行的。”
  
  事实上,自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向社会公布《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国内不少省份都开始探索公安、环保联合执法,成立了环保警察队伍。
  
  然而,如此有力的机制和手段,为何依然“咬”不住环保违法分子呢?
  
  环保执法尚存尴尬
  
  目前涉及环境污染一般违法(未触及刑事犯罪)行为的,由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根据相关法律对违法者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限产停产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涉及刑事犯罪的环境污染案件,先由环保部门先期介入,认为涉嫌刑事犯罪后,再将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除该模式外,在一些专项打击行动中,在当地政府部门牵头下,环保及公安部门还会联合执法,提高打击实效。
  
  但据一线执法人员指出,在现实执法中,环保人员不时面临不配合执法,甚至是阻挠执法的情况,有时在查处无牌无证的小作坊时,很可能遇到不明身份人员语言威胁、强行阻挠,甚至是暴力抗法,导致执法人员难以进入企业现场,不能对涉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采样监测、及时取证,甚至导致一些涉嫌犯罪的现场证据流失,难以追究企业行政及刑事责任。
  
  “像有一些排污的现场,我们要求进去取证,但企业人员不怕你,关上门不让你进,并同时关闭偷排设施,或对排放口进行稀释,迟些进去就没有证据了,企业以此逃避打击。”一名环保局一线执法人员无奈地说道。
  
  此外,环保行政部门由于执法手段有限,强制力不够,存在执法效果欠佳等问题。特别是对于无牌无证小作坊的偷排行为,环保部门赶到后有时责任人已经逃走,不能有效追究当事人责任,待打击风声一过后又卷土重来,导致小作坊屡禁不止。
  
  环保执法强制力不够、震慑力不大,以及存在的“以罚代刑”情况,都导致环保执法面临困境。即使是环保、公安联合执法模式,参与联合执法的警察多充当维护秩序、协助执法的角色,专业性有待加强。
  
  炼就执法轻骑兵
  
  环保部长陈吉宁曾表示,十三五开局元年,环保部门首要工作就是落实新的《环保法》。然而,大量环保事件表明,若缺乏强有力的执法力量将“史上严”《环保法》落到实处,仍将难以有效遏制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一些地方环保部门的执法困境在于,虽有调查权却没有强制权,一些涉污企业对环保执法虚以应付,甚或置若罔闻。这样的执法格局不扭转,既有损法律和政府部门的公信,还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更大祸患。
  
  全面设立环保警察,是对环保部门职权空白的有效弥补,可谓恰逢其时。可在职权范围内对环境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者采用适当强制手段,可望在提高环保执法力度、减少执法阻力等方面实现实质性突破。此外,也有利于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
  
  正所谓“术业有专攻”。即便同为警察,但根据职责范畴与专业方向,更加细化的警种分工,也早已是惯例。常见的例子,莫过于交警与刑警,前者专注于城市交通的管理与执法,而后者则更剑指刑事犯罪,几乎完全是不同的专业和领域,交警与刑警更是很难混搭和跨界。
  
  放在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对于环保执法的需求日益紧迫,而环保本身又有着相对专业的门槛,仅仅是通过警力资源的简单调整和配置,要想适应并胜任环境执法这一专业职能,恐怕难免力有不逮。既然如此,“环保警察”的设立,不仅体现了对环保执法的加力,专业性的增强也理当意味着效率与能力的提升。
  
  而相比成立“环保警察”,环保执法究竟对于警察提出了哪些新的专业要求,在职责上又多了哪些挑战,为了预防环境生态犯罪和行政违法,在环保执法的哪些方面需要加强监督并赋权,又需要哪些法律层面的支撑和保障,这些要素的厘清,无疑要更为关键。
  
  近年来先后有15个省市设立了专司环保执法的环保警察,其间,也有一些地方的环保警察队伍被撤销。环保警察的存废之争,主要体现在设立这一执法力量的法律依据、职责划分和现实可行性等方面。如此现状,一方面有待完善相关立法,也有待进一步积极探索。
  
  事实上,维护环境秩序也是维护公共秩序的一部分,警察介入环境保护,是具有法律基本依据与正当性的。在环保执法形势严峻的现实面前,全面设立环保警察,是有效遏制环境恶化风险、维护民众环境权益的需要。只要定位、履职有力,环保警察就一定能发挥出环保法“轻骑兵”的重要作用。
  
  (本文综合新华网、南方日报、新文化报、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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