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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布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2016/4/6 15: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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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编辑:tina
关键词:废气处理设备有机废气处理设备VOCs
导读:近日,四川省正式发布《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环保在线 各地政策】近日,四川省正式发布《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为全国第六个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的省份,并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发布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环保部新发布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当积极推动当地发展改革委(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试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试点范围、收费标准、差别化政策、核算周期、起征时间、核算方法、征收权限等内容。
  
  为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近日,四川省正式发布《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自此,四川省成为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和湖南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的全国第六个省份。据悉,四川省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中关于“VOCs对环境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大体相当”的情况,四川省VOCs的征收标准参照《关于调整排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的通知》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征收标准执行,即每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根据《通知》,四川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对于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同时,为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无组织排放监管体系,提升对企业VOCs排放的监管水平。四川省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将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试点行业环境执法检查和对VOCs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如期申报、不据实申报、偷排偷放、未按规定缴纳VOCs排污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试点行业企业缴费意识。各有关部门将主动向社会公开试点行业企业VOCs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通过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畅通公众表达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提高VOCs排污费收缴率。
  
  VOCs作为PM2.5、臭氧等大气二次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国家“大气十条”明确要求推进VOCs污染治理。此前,从四川省环保厅核电工业处获悉,2014年—2015年,四川省环保厅组织开展了全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现状调查,并制定了《四川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将炼焦及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及医药行业、表面涂装、人造板、化学纤维制造、印刷包装、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橡胶制品与塑料制品、制鞋、纺织印染、制酒等11个重点行业作为整治重点。
  
  力争到2017年底,全省基本完成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其它重点行业全部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重点治理项目全部完成且稳定运行,VOCs排放总量比2014年明显下降,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
  
  相关专家表示,此次排污费的开征将加速四川省VOCs治理成效,有助益2017年目标的总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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