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计罚频亮剑新环保法仍存短板
- 2016/5/26 8:14:22
- 55162
-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 编辑:筱阳
- 关键词:新环保法按日计罚环评
按日计罚频亮剑 新环保法仍存短板
“史上严”新环保法,因为增加了按日计罚、环评区域限批、环境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被喻为“长出了钢牙利齿”。但一年的实践表明,只有配以更强健的“咀嚼肌”,这些“钢牙利齿”才能更有威力。
5月2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灿发教授牵头、6所高校专家参与的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正式发布。北京大学教授汪劲认为,新环保法实施一年成果丰硕,这一方面得益于法律本身,另一方面也得益于中央在过去一年颁布多个文件的保驾护航,但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需要单项法律具体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目前保障其更好实施的抓手还不够。
诸多环境管理措施综合起效,“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有了改变原环保法偏软一直为人诟病。去年元旦起实施的新环保法,因为新增了诸如“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环评区域限批”“环境行政拘留”和“限产停产”等强制措施,被喻为“长出了钢牙利齿”。报告认为,这些措施的严格执行,是新环保法实施一年来精彩的亮点。
新法实施一年来有哪些亮点
据公开资料,一年来,环境保护部使用环评区域限批占9年来整个限批总数的16.7%,各省级环保部门共使用环评区域限批125次,全国共实施查封扣押4191件,适用停产限产措施案件3106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715件,罚款数额56954.41万元。
经抽样调查,实施按日计罚后,处罚后的改正率在85%以上,部分地区甚至达到95%以上。全国32个地区,2015年按日计罚案件多在辽宁,达101起,少在西藏,为0起;北京为4起。
而在新《环保法》生效前,除了个别地方根据地方立法规定了按日计罚外,全国的环境行政处罚基本上都是实行“一事不再罚款”原则,结果导致了一些违法排污者宁可被一次性罚款也不停止排污的现象。
新《环保法》针对这种状况,将“按日计罚”作为一种执法措施予以法律化,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此外,据上述报告,犯罪案件移送措施极大地遏阻和制裁了严重环境违法与环境犯罪。2015年全国范围内实施移送行政拘留2079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685件,真正实现了“损害担责”,有效打击了环境犯罪行为。
环保与GDP矛盾仍突出
然而,报告同时也指出,新《环保法》的实施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问题。
在经济“新常态”情况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尚未明确,经济下行的压力可能会导致一些地方放松环境监管。另外,一些配套法规的出台迟缓影响相关法律制度实施。诚如排污许可证制度和环境监测法规迟迟不能出台,严重影响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和环境监测制度的完善。
法律实施需要坚强有力的执法队伍,但目前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执法能力不强,执法经费的“倒金字塔”现状使得基层环保部门很难承担起繁重的执法任务。这使得新《环保法》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通过过去一年的执法,守法情况开始发生积极的变化,企业感到有压力,地方政府有压力,但要做到企业全部守法还有很长的路,主要还有几个突出的问题。”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2016年初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指出。
一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压力传导还是不够,特别是到县一级,压力还需要传导下去,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二是部门之间需要加强协调配合,不能让地方的环保责任成为地方环保部门的责任,这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是地方政府各个部门的责任。三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仍然不够落实。虽然有这么多处罚,有这么大的压力,但是企业环境违法还是很多的。
新法实施的折扣
毋容置疑的是,这份评估报告结果已经显示出新法在过去短短的一年内发挥的威力,但是执行过程中,新法依然被打了折扣。
诚如在新法中,政府企业信息公开和公益诉讼这两项曾经给了国人很大的期待,甚至于有人认为会不会出现公益“烂诉”的问题。事实上,这些在过去一年内都没有出现。
“在调查中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明显趋好,但是还是有差距的。这样的差距就是国控企业稍微好一些,省控、市控稍微差一些,基本上还是需要加强的。”北京农学院文法学院教授童光法表示。
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方面,61%的样本城市公开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但尚有36%的样本城市尚未公开。在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城市中,列入名录的企业许多没有公开环境信息,有的即使公开了环境信息,也存在公开不全面、不完整和不及时的问题。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环境质量信息公开不均衡,空气质量公开较好,水体质量和土壤质量信息公开不充分;二是政府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常规环境信息为主,公众感兴趣的非常规环境信息有限;三是部分环保厅局的网站人性化程度比较低,信息搜寻的难度较大。
而在没有污染企业的名单的情况下,公众参与的监督就弱化了很多。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式军指出,“总而言之,公众参与还是以末端参与方式,如果可以在公众参与提前早期项目规划,包括立项早期,矛盾就会消解问题发生之前,不至于后发生因为环境问题发生社会的冲突或者是不安定因素,这些都需要新《环保法》实施之后,进一步改进。”
(本文综合人民日报、新京报、腾讯财经、财经)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环保在线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
展开全部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