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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全文)

2016/6/27 11: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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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编辑:稻米
关键词:能源效率标识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导读:国家发改委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推广节能产品,国家发改委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全文)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 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 能效标识的实施

第六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七条 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效等级;

(四)能效指标;

(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六)能效信息码。列入国家能效“”目录的产品,还应当包括能效“”相关信息。

第八条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据相关产品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产品能效检测报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和进口商的委托,应当依据相关产品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保守受检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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