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 2016/12/1 11:17:31
- 74643
-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 编辑:一楠
- 关键词: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湖南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9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8日
2016年11月28日
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
通过试点探索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生态损害赔偿修复和赔偿资金监督管理及运行机制,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建立并完善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为我省和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有益经验。
立足省情,改革创新。结合湖南"七山一水二分田"和"有色金属之乡"等地域与环境现状特征,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重点突出含重金属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直接造成生态破坏事件的损害赔偿。对法律尚未作出规定的具体问题,通过案例实践,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并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促进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
损害担责,依价赔偿。强化生产和经营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实行损害必偿,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者进行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积极磋商,依法诉讼。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代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未经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损害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二、试点主要内容
(一)主要措施。
1.探索明确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科学确定各部门及有关方面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
2.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机制,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制定生态修复管理制度,规范生态修复、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估工作。
3.通过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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