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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面支撑力度排污权进入落地期

2016/12/2 10: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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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编辑:墨泉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制度
导读:《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日前出台,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至此,我国排污权正式进入落地期。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多年来,因法律支撑不足,排污许可制度步履维艰。进入新时期后,国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并于日前出台《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至此,我国排污权正式进入落地期。



法律层面支撑力度 排污权进入落地期
  
  日前,国务院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其中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作出部署。旨在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
  
  《方案》提出明确目标,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不过,中国环科院专家夏青指出,领证、发证、打击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从1989年起,环保系统就开始了试点示范,不是一件新事物。从全面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看排污许可证制度,需要有三个变革,才能出现新生面:是环评要变,抓新污染源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第二是标准要变,为污染源核定排放浓度和总量提供抓手;第三是监督要变,为污染源分浓度和总量两类管理明确监督指标。没有这三个变革,就不可能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带来环境管理全局性变化,也不可能出现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的新局面。
  
  多年来,排污许可制度步履维艰,法律支撑不足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当前,新《环境保护法》对不按证排污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也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为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在法律层面的短板补齐之后,还要对法律落地及排污许可证推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保有清醒的认识。业内认为,只有形成完整的工作流程,并且科学确定核心许可指标,才能保证这项制度有序运行,发挥良好的约束作用。首先,要对排污许可证的内容进行系统设计。其次,准确核定污染物排放水平,许可其排放地点和方式等。第三,强化排污许可的法律约束。第四,加强配套制度的设计。
  
  从市场层面来看,排污权的建立属于环保在供给侧改革中实现红线作用的配套政策,该政策对许可证的实施进度,给出进度要求,标志着排污权进入落地期;对各排污企业要求更严格,也促使各企业通过减排已获得新改扩建的发展空间,能有效地拉动环保市场的需求,优先利好环境监测、膜技术、超低排放等子行业。
  
  他山之石:排污许可制度的国外经验
  
  排污许可是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在有的国家已执行数十年。
  
  美国
  
  美国是早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的国家之一,以污水排污许可证制度具代表性。美国污水排污许可证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许可证从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值和水质标准两个层面控制污染排放。
  
  在美国,对于工厂排污,各州和联邦都会依照着严格而完善的法规一同进行管理监督。例如,依照《新建排放源审批》的建设许可证审批制度,每个新建排放源,或对已有排放源进行的重大改、扩建工程,都必须要上报州或者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不达标者不予批准。
  
  政策还规定在环境品质没有达标地区,每一项交易要承担削减排污量10%到20%的义务。这相当于政府征收的实物税。显然,要求的义务削减量越高,能够成交的排污权越少,企业靠它提高经济效益的机会越少。这两个制度充分发挥了市场的功能:对于治理成本较低的企业,它们愿意努力改善公益,减少排污量,节约排污配额用以交易获利;而对于治理成本较高的企业则可通过交易,以较低的价格获取排污配额,满足自己的排污需求。无论是哪个企业,为了能够长效获利,大家都会自觉主动地减少排污。
  
  德国
  
  根据德国水资源管理法第57条,所有废水都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后才能排入水系,也就是说不能直接排入到江河湖海等大自然当中,所以无论是生活废水还是工业废水,都要进行净化处理。除了大型污水处理中心之外,德国各地还有很多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污水通过地下管道,直接流入到污水处理中心,或是通过收集池收集之后进行净化处理。
  
  根据法律要求,德国餐饮业都要安装油污过滤装置,对烹饪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初步过滤,还有如高速公路在一些路段旁都有专门的废水收集池,对路面雨水进行收集过滤,用自然方法降解水中有害物质。对于工业废水则有着更加严格的规定,因为正是由于工业造成的严重水污染问题,德国才于1957年颁布实施了水资源管理法,要求工业企业必须要建立废水排放管道和过滤设施。
  
  澳大利亚
  
  将大自然视为珍宝的澳大利亚对企业的排污要求是苛刻的。有意思的是,澳大利亚倒不是直接硬性规定企业排放的数量,而是将排放量作为商品来买卖。对排放量需求高的企业自然要花更多的钱去购买排放量,但政府对排放总量有一定的控制。
  
  实际上是把排污量作为一种商品,在一个模拟市场内进行买卖和交换,如果企业需要更多排污量,只能通过高价转卖获得,所以企业在排污时,不得不考虑是否可以将排污量控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
  
  此外,如果对排污数量存在隐瞒,虚假的行为,澳大利亚的惩处力度也是相当大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排污相应法规,对于企业可以开出高达百万罚金的罚单,而自然人会处以25万澳币的罚款,以及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高达8年监禁。
  
  (参考资料:环境法律观察,中国经济时报、中国环境报、中国政协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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