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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核能领域立法空白首部核安全法落地在即

2016/12/2 10: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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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编辑:筱阳
关键词:核安全法核能设备新能源设备
导读:在全国人大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2月31日。这是《核安全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将加速《核安全法》出台。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来自媒体日前的报道消息称,在此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中明确,“对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专辟“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一章。
  
  填补核能领域立法空白 首部核安全法落地在即
  
  《核安全法》出台进入。
  
  2016年9月,国家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期原子能机构对中国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总体状况进行跟踪评估介绍相关情况。据了解,2010年原子能机构对我国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提出了79项建议和希望,目前,已完成71项,还有8项没有关闭。其中,有一项就关于《核安全法》的制定。
  
  环境保护部核安全总工程师刘华指出,《核安全法》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之中,已经进入立法程序。在10月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核安全法草案明确,核电发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核设施、核材料安全等领域将有法可依。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一读之后,该草案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然后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二读和三读。这也意味着,核安全法快将于明年上半年出台。
  
  时间来到11月14日。在全国人大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2月31日。这是《核安全法(草案)》自2013年被列入二类立法项目、并于近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一审通过后,公开征求意见,将加速《核安全法》出台。
  
  在众多业内人士看来,《草案》明确了“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材料持有单位对其行为的核安全负主要责任”,“为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延寿、退役及核材料利用等行为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有关单位,应当对其行为负相应责任”。草案中众多条款规定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也同时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核安全责任。
  
  根据草案,国家建立核安全许可制度,核设施“上岗”“退役”均需报批。根据我国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核电机组将达近百台。“这也意味着,未来4年待建核电机组将逾40台。以此推算,今后4年,平均每年将新批建核电机组8台。”业内专家说。
  
  环保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政策技术处处长扈黎光介绍说,“按照目前的发展规模,预计在明年,我国可望超过法国,成为继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二核电大国。这也意味着,未来5到10年,中国核电将位列世界前茅。作为核电大国,也因此迫切需要有一部法律对核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不仅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世界核电发展的客观规律。”
  
  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方面,草案设专章进行明确。草案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核安全行政许可程序及结论,公开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辐射环境质量等信息。
  
  草案规定,对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告、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获取核安全相关信息。草案同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编制、散播有关核安全的虚假信息。
  
  此外,对于放射性废物处置、核损害赔偿等,草案也做出了相应规范。其中,关于核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制定专门的核损害赔偿法予以规范。
  
  (据每日经济新闻/李彪、上海证券报/赵静、中国能源报/宗和、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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