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印发
- 2017/3/9 10: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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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德州市人民政府网
- 编辑:李成金
- 关键词:VOCs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油气回收
【中国环保在线 各地政策】为全面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条例规定,德州市政府正式印发《德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具体要求如下:
《德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印发
《德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已经印发。要点提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将涉VOCs治理的内容整理如下:
(一)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017年6月底前完成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4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和新一轮LDAR验收工作。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按国家和省标准体系要求的频次完成对管道、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市环保局牵头)
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加油站、储油库三级油气回收改造,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市商务局牵头)
2017年6月底前,宁津、临邑、武城、禹城4个县市分别完成家具、有机溶剂、玻璃钢、功能糖特色治理示范工作。2017年底前,四个县市完成四大行业企业总数60%的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牵头)
(二)开展喷涂行业专项治理。
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建立汽车维修行业涉及钣金喷漆工艺的维修企业和个体户台账清单。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建立挥发性有机物使用管理台账。对未配套喷漆废气处理设施的企业和个体户,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停业整顿。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户,一律停业整改或依法取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除汽车维修行业以外,对其他涉及喷涂工艺的工业企业、个体户,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台账清单。全面取缔生产经营性露天喷涂;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不全、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业整顿并予以处罚。对占用城市道路实施喷涂作业的工业企业、个体户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牵头)
关于印发德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德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9日
德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为全面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鲁政字〔2016〕https://img56.hbzhan.com/3/20171017/636438568603607408561.jpg号)、德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德政发〔2016〕1号)、省环保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鲁环发〔2016〕191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原则,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燃煤污染治理
(一)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1.认真贯彻《山东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鲁发改环资〔2015〕791号)和《德州市2016—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德政办字〔2016〕26号)要求,严格执行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到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减少100万吨。不符合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的燃煤项目不予立项。各县(市、区)要认真核实2016、2017年度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替代所对应的煤炭削减额度,结合煤炭消费增量,核算煤炭消费削减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煤炭削减任务。扎实推进国家“十三五”能源“双控”工作,使能源消费结构更加合理,多能源供应体系更加完善。(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市经信委配合)
(二)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治理淘汰和电能替代工程。
2.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德州市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16〕47号)要求,加大燃煤锅炉治理力度。全面推进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和能效达标改造,2017年底前至少完成总任务的80%以上。探索推进烟气除湿升温改造工程,2017年每县(市、区)完成2家以上示范项目。(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
3.根据山东省发改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电能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16〕1166号)精神,制定德州市推进实施方案,2016年尚未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的10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2017年底全部完成替代关停,电能替代率力争达到50%以上;2017年1月1日起,在配电网覆盖范围内的石油生产区,禁止新上柴油驱动钻机;2017年1月1日起,水泥、岩棉等建材行业新上窑炉禁止使用燃煤窑炉,逐步淘汰现有燃煤窑炉。(市发改委牵头)
4.严格锅炉使用登记管理,不符合省、市、县管理政策要求的燃煤锅炉,锅炉使用登记部门一律不得注册登记和核发相关证照。加强锅炉动态管理,对已淘汰的燃煤锅炉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市牵头)
5.落实燃煤锅炉治理验收销号和财政补贴政策。对完成淘汰、替代和改造的锅炉由各县(市、区)组织进行验收销号,市燃煤锅炉治理改造提升工作指挥部组织抽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燃煤锅炉,由各县(市、区)组织落实财政补贴。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矛盾和问题。(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
(三)持续推进散煤治理。
6.推进清洁煤物流园、型煤加工企业、配送中心建设,确保每个乡镇至少1处配送中心。全面建立清洁煤推广、购买、配送市场化运营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开展煤炭市场整治联合执法,整顿净化市场,实现散煤市场整治、运输检查监管常态化。制定德州市2017年度煤炭质量指标,加强煤质检测,实现批次(车次)检测全覆盖。出台更加科学合理的财政补贴办法,优化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健全散煤清洁化治理长效机制,强化散煤治理政策宣传,促进群众转变观念,群众改变生活习惯。2017年在全市推广清洁煤125万吨。(市商务局牵头)
(四)全面加强禁燃区建设。
7.尚未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县(市、区),要按照《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3月底前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市环保局牵头)
8.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违规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县级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市环保局牵头)
9.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推进“城中村”改造,大力推进“城中村”高污染燃料替代工作。2017年各县(市、区)建成区内“城中村”全面完成清洁煤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市商务局牵头)
10.加强煤炭等燃料流通环节执法监管,对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五)积极加强用能保障。
11.加快推进发展热电联产,统筹大型热源和管网建设,完善配套管网,扩大城乡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为拆除和淘汰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提供用能保障。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额定蒸发量20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市发改委牵头)
(六)深化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
12.结合产业实际,推进钢铁、焦化、石化、建材、碳素、玻璃等重点行业烟气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对不能稳定达到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三时段)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停产治理。2017年9月底前,钢铁企业转炉车间建设三次烟气除尘系统。(市环保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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