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
- 2017/7/7 9:43:44
- 32000
-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 编辑:周末
- 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修复土壤监测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政规〔2017〕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85号),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施策,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严控新增、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化、生态化城市。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根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生态系统逐步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7年制订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2018年底之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之前重点掌握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电镀、制革、矿山、印染、铅酸蓄电池、电子废物拆解、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以下简称高风险行业)企业和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渣场用地及其周边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对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每3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配合,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落实)
2.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监测。自2018年起,每年对县(区)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开展1次调查,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适时开展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质量状况调查。逐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
3.建立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控网络。2017年底之前配合布设国控、省控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19年底之前完成市控点位设置,基本建成覆盖农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高风险行业企业、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周边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重点监测指标包括镉、铬、汞、铅、砷以及镍、铜、锌等重(类)金属和石油烃、多环芳烃、苯系物等有机污染物。各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之前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所有行政区和功能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4.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土壤环境数据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整合集成环保、国土规划、农业及水务等部门掌握的土壤环境质量、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农药化肥施用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分布等相关数据,2018年底之前建立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数字化管理平台。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平台使用和管理办法,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做好数据收集和动态更新。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水资源保护中的应用。拓展共享信息涵盖领域和范围,逐步将农业、园林和林业、科技、教育、经济和信息、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国土规划、水务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治科研成果、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环境与健康等关联信息统一纳入资源共享目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严格控制和预防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环境保护机制,防止土壤污染。组织开展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实施未利用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未利用地清单、耕地后备资源清单并实现动态更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开发后符合耕地标准的纳入耕地红线管理;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对滩涂、湿地的保护,严禁向滩涂、湿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规划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2.强化空间布局管控。2020年底之前完成全市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定工作。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均应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综合考虑土壤等环境质量状况和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相关规划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不符的,应主动修编;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应主动避让。工业项目布局选址应符合环境准入要求,严格控制在武汉化工区以外新建石化项目,化工项目按照规定进入化工园区;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敏感点周边地块规划新建高风险行业企业,严格控制在高风险行业企业周边或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上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鼓励工业企业聚集发展,减少土壤污染。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政策,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企业。科学布局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监管要求。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土壤环境质量不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停止审批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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