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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7/9/15 9: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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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住建厅
编辑:Leven
关键词:垃圾分类固废处理生活垃圾处理
导读:近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正式发布了《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近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要求,在政府推动,公民参与的基础上要因地制宜做好统筹推进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实施垃圾强制分类政策,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健全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
 
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时间: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21日。
 
  公告期间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电子邮箱:jscsgl@126.com,电话:025-51868560。
 
  附件: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12日
 
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精神,按照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中有关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的要求,加快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不断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和资源回收利用,切实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和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着力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不断改善全省人居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构建垃圾分类组织体系,组织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引导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养成自觉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2.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实施路径,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3. 完善机制,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综合运用宣传发动、激励引导、考核奖惩等措施,积极探索政府组织、市场运行的推进机制。加强垃圾分类法治建设,健全分类标准制度体系。
 
  4. 源头减量,系统治理。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5. 创新发展,提质增效。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及覆盖范围,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根据国家和省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设区市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达到70%以上,其他城市建成区达到60%以上;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一)实施区域。
 
  1. 国家确定的重点城市城区范围,包括南京市、苏州市。
 
  2. 鼓励其他设区市、有条件的县(市)结合实际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各地新城新区应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主体范围。实施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 公共机构。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广场等各类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 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快递企业、食品加工企业、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三)强制分类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7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有害垃圾必须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可回收物、餐厨废弃物、园林绿化及农贸市场等有机易腐垃圾的强制分类类别。未纳入强制分类的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
 
  1. 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适量设置有害垃圾投放容器和临时储存场所,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名录》)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工业性质有害垃圾,禁止混入生活区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收运处置。各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收集和集中(铅蓄电池收集需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将列入《名录》的家庭源危险废物送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处置。环保部门负责对列入《名录》的家庭源危险废物收集和集中后的处置过程进行环境监管。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或周期性产生大量有害垃圾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需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有害垃圾收运企业进行收运和处置。
 
  2. 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特点、投放习惯,设置可回收物投放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并规范设置提示标识、宣传内容。鼓励采用定时定点现场交投回收方式,设置现场交投、临时存放区域。有条件的区域应建设可回收物分拣场所,对可回收物进行二次细分类。
 
  (3)收运处置。积极推行可回收物回收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其他收运服务单位对可回收物回收后,进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3. 餐厨废弃物。
 
  (1)主要品种。包括: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上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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