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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2017/9/21 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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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编辑:Leven
关键词:环境监测气检测仪水检测仪
导读:据悉,《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日已经正式对外公布。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据悉,《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日对外公布。根据意见,超载等级严重的红色预警区将面临严格的区域限批,严重破坏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企业、管理不力的政府部门负责人、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等责任主体将受到严厉处罚。
 
  根据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为超载、临界超载、不超载3个等级。根据资源环境耗损加剧与趋缓程度,进一步将超载等级分为红色和橙色两个预警等级、临界超载等级分为黄色和蓝色两个预警等级、不超载等级确定为绿色无警等级。并明确对红色预警区、绿色无警区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等级降低或提高的地区,分别实行对应的综合奖惩措施。
 
  根据意见,对红色预警区,针对超载因素实施严格的区域限批,依法暂停办理相关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手续等;对现有严重破坏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违法排污破坏生态资源的企业,依法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依法依规采取罚款、责令停业、关闭以及将相关责任人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实施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视情况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限期退出红色预警区。
 
  对绿色无警区,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发展权补偿制度,鼓励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发展,加大绿色金融倾斜力度,提高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权重。
 
  意见同时提出针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环境、生态和海域等单项评价要素的具体管控措施。
 
  《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推动实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和约束各地严格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谋划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建立手段完备、数据共享、实时、管控有力、多方协同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有效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合理控制空间开发强度,切实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为构建协调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定期评估与实时监测相结合。针对不同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状况,定期开展全域和特定区域评估,实时监测重点区域动态,提高监测预警效率。
 
  ——坚持设施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需求,既强化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又着力完善配套政策和创新体制机制,增强监测预警能力。
 
  ——坚持从严管制与有效激励相结合。针对不同资源环境超载类型,坚持陆海统筹,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可操作的管控制度,既限制资源环境恶化地区,又激励资源环境改善地区,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坚持统分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强化政府监管能力,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监测预警合力。
 
  二、管控机制
 
  (三)综合配套措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为超载、临界超载、不超载三个等级,根据资源环境耗损加剧与趋缓程度,进一步将超载等级分为红色和橙色两个预警等级、临界超载等级分为黄色和蓝色两个预警等级、不超载等级确定为绿色无警等级,预警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绿色。
 
  对红色预警区、绿色无警区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等级降低或者提高的地区,分别实行对应的综合奖惩措施。对从临界超载恶化为超载的地区,参照红色预警区综合配套措施进行处理;对从不超载恶化为临界超载的地区,参照超载地区水资源、土地资源、环境、生态、海域等单项管控措施酌情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参照红色预警区综合配套措施进行处理;对从超载转变为临界超载或者从临界超载转变为不超载的地区,实施不同程度的奖励性措施。
 
  对红色预警区,针对超载因素实施严格的区域限批,依法暂停办理相关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手续,明确导致超载产业退出的时间表,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减量化;对现有严重破坏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违法排污破坏生态资源的企业,依法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依法依规采取罚款、责令停业、关闭以及将相关责任人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实施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视情况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当地政府要根据超载因素制定系统性减缓超载程度的行动方案,限期退出红色预警区。
 
  对绿色无警区,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发展权补偿制度,鼓励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发展,加大绿色金融倾斜力度,提高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权重。
 
  (四)水资源管控措施。对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制定并严格实施用水总量削减方案,对主要用水行业领域实施更严格的节水标准,退减不合理灌溉面积,落实水资源费差别化征收政策,积极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对临界超载地区,暂停审批高耗水项目,严格管控用水总量,加大节水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力度,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对不超载地区,严格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强化水资源保护和入河排污监管。
 
  (五)土地资源管控措施。对土地资源超载地区,原则上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城镇建设用地零增长,严格控制各类新城新区和开发区设立,对耕地、草原资源超载地区,研究实施轮作休耕、禁牧休牧制度,禁止耕地、草原非农非牧使用,大幅降低耕地施药施肥强度和畜禽粪污排放强度;对临界超载地区,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量,逐步提高存量土地供应比例,用地指标向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倾斜,严格限制耕地、草原非农非牧使用;对不超载地区,鼓励存量建设用地供应,巩固和提升耕地质量,实施草畜平衡制度。
 
  (六)环境管控措施。对环境超载地区,执行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规定更加严格的排污许可要求,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加大减量置换,暂缓实施区域性排污权交易;对临界超载地区,加密监测敏感污染源,实施严格的排污许可管理,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范突发区域性、系统性重大环境事件;对不超载地区,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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