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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12/22 8: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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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
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修复
导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总述了资金支持原则和项目类型、项目入库管理、申报材料要求、资金分配与拨付、项目实施与管理等内容,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我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我厅组织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起草编制了《广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请于2017年12月22日前反馈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章 
 
  条 为了规范我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601号)《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62号)《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6〕2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19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6〕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6-2020年期间,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有关任务,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中央或者自治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 在专项资金推动下,力争到2020年底前查明我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辖区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且逐步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79%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引导、地方为主、突出重点、以奖促治、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原则和项目类型
 
  第五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地区和项目。优先支持与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密切相关,能加快推进《广西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任务完成的项目;优先支持有利于完成《广西“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任务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优先支持有利于解决我区突出环境问题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优先支持河池土壤污染先行区建设的项目;优先支持已开工、已具备开工条件或者前期工作已完成的项目;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厅认为应当优先支持的其它涉及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关系自治区生态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等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类型设置: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类项目。指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等工作要求,开展污染地块、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等类型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工作的项目。此类项目原则上不支持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的项目。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类项目。指经详细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后,需要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或者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污染地块风险管控项目;或者经过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后,依据结果以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为目的,通过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实施耕地土壤安全利用的项目;或者通过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实施严格管控的项目。
 
  (三)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类项目。指经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后,结合土地用途,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或者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进行治理与修复的项目。
 
  (四)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类项目。指经过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后,结合农用地用途和农产品安全保障需求,通过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等措施,实施耕地安全利用或者严格管控的项目。
 
  (五)重金属污染防治类项目。除上述项目类型以外,根据辖区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对受重金属污染严重且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矿区及河流周边土壤环境进行详细调查、风险评估,并实施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修复的项目。
 
  (六)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类项目。指有利于提升辖区土壤环境监测、监察、突发污染事故应急等监管能力建设的项目。
 
  (七)除上述类型外,有利于我区完成《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重点任务,以及有效改善辖区土壤环境质量密切相关的其他类型项目。
 
  第三章 项目入库管理
 
  第八条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环境保护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土壤环境管理工作部署,设立广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并指导辖区各有关单位做好项目入库申报工作。
 
  第九条 入库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市级环境保护、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项目初报
 
  1.项目业主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局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县级环境保护局对项目业主上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对照本办法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真实性进行把控。并将通过审查的项目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市级环境保护局。
 
  2.市级环境保护局对辖区各县(区、市)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项目立项的成熟度和建议书进行质量把控,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环境保护厅。
 
  3.环境保护厅对各市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技术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通过调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列为入库备选项目,并告知市级环境保护局。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通知和督促列为入库备选项目的申报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应前期工作。
 
  (二)正式申请
 
  1.入库备选项目完成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县级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提交市级环境保护局初审。
 
  2.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入库备选项目完成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组织技术初审,县级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列席参审,并出具技术初审意见。并将通过技术初审的入库备选项目相关材料报送环境保护厅进行专家技术评审。
 
  3.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对完成市级技术初审的入库备选项目(除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类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并出具专家技术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在《广西土壤环境管理专家库》中抽取,应当由4名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相关领域和1名财务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派代表列席参会。通过专家技术评审的入库备选项目业主应当按照专家建议补充修改完善相应材料。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类项目的实施方案由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查,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4.项目业主将修改完善后的相应材料逐级提交县、市两级环境保护局核实。县、市两级环境保护局确认入库材料修改完善后,由市级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级财政局向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提出正式项目入库书面申请,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以及预期环境效益,并提交相应材料。
 
  (三)确定入库
 
  环境保护厅收到各市项目入库正式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定,将通过审定的项目纳入广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储备,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19号)等文件要求,对入库项目实行A、B、C类排序管理,并定期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条 项目申报过程中相关材料报送实行网络化操作。由环境保护厅负责开发“广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并指导辖区相关单位应用。“广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应用的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文通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及其相关材料真实性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各级受理的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审核把关。
 
  第四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入库材料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立项依据,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污染特征等基础资料,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意义,现有工作基础,治理目标,技术选择,主要建设内容,资金需求与预期效益分析等。
 
  2.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类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属地土壤污染状况、现有属地土壤污染环境监管能力水平(技术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意义、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与预期效益分析等。
 
  (二)项目实施方案
 
  1.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关技术的单位(具备环境保护类的咨询与工程设计资质单位,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施工招标、实施、管理、验收的重要依据。
 
  2.项目实施方案要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及相关要求科学编制,应当包括: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提出防治目标和范围;治理技术比选,明确项目拟采用的治理技术、建设与实施运行内容、工程量以及施工进度;实施过程环境影响评价和应急预案;按照工程量逐项列明项目概算(一般包括场地调查费、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监理费、管理费、咨询费、税费、监测费、以及项目前期和验收工作等直接或者间接费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筹措方案,分析项目实施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从政策、技术、资金、环境、管理等方面分析项目的风险,论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3.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类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根据在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等相关技术规范科学编制,提出具体的调查和评估范围、目的、内容、工作进展安排以及资金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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