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2019/3/29 8:46:42
- 26194
-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 关键词:环保垂直改革环境监测
【中国环保在线 各地政策】日前,《河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将逐步解决混编混岗、超编等问题。对不符合上划条件人员,由属地党委和政府按规定妥善安置。
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河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4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督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队伍建设,为生态文明和美丽河南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改革要有利于解决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明确、分解及落实,有利于调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积极性,有利于新老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平稳过渡,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强化履职尽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确保顺畅高效。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省生态环境厅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的管理和指导,协调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与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搞好统筹协调。做好顶层设计,注重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相协调,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相联动,与党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统筹考虑,一并推进,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二、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
(三)落实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加大对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加强对所辖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督促、指导和处置;完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建立健全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四)强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进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基础制度,分解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经省委、省政府授权,对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研究分析生态环境问题和形势,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统一规划、建设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对各地生态环境质量进行考核;依法依规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省辖市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在省生态环境厅及属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部署,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生态环境执法、执法监测及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组织协调辖区内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向属地党委和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分析评估和综合决策意见。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的统一部署,强化现场生态环境执法,负责属地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在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行政许可具体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落实。
(五)明确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把责任分解到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并将其纳入对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结果向社会公开。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
三、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六)调整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仍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负责提名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副局长,会同当地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提交当地党委和政府按有关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当地人大常委会按法定程序任免。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审批任免。
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调整为省辖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名称规范为“××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由省辖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省辖市生态环境局任免。
省辖市管理的开发区已设立生态环境分局的,仍作为其派出机构;其他开发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由各省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后,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注意统筹做好环保干部的交流使用工作。
(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能,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能,对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制度,在省生态环境厅设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跨区域设立驻省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作为省生态环境厅派驻机构,派驻督察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派驻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定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驻省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所辖市级党委和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议题的重要会议。
(八)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上收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各省辖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
各省辖市和南水北调中线渠首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生态环境厅派驻机构,由省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名称规范为“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负责本行政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同时继续做好生态环境应急和相关执法监测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生态环境厅任免;主要负责人任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省辖市生态环境局意见。省、省辖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现有聘用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招聘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择优保留使用,确保满足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需要。
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一并上收到省辖市,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承担,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领导,支持配合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九)加强基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加强生态环境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与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相适应原则,在不突破各地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前提下,统筹调剂本地编制资源,解决体制改革涉及的生态环境机构编制和人员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解决混编混岗、超编等问题,确保满足工作需要;涉及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结合改革统筹加以解决。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局,要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统筹整合生态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健全乡镇(街道)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明确网格监管单元、监管对象、监管职责,实现污染源监管全覆盖。建立健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生态环保能力建设。落实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督察、执法等规范化建设意见,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督察、执法等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督察、执法业务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监测执法能力建设,按照配强省级、配全市级、选配县级的原则,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
(十二)加强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按照规定在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设立党组,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市委领导,并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后,可在所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设立分党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和本级生态环境局(分局)党组(分党组)的指导。省辖市纪委监委派驻同级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十三)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生态环境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配合做好京津冀空气质量的联防联控工作,结合国家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试点建设,建立健全联合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完善全省域跨界断面水环境和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严格考核标准,加大奖惩力度,加强信息公开,进一步构建合力治污的工作格局。
鼓励各省辖市党委和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十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解决本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加强组织协调,依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统筹推动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成员包括本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日常工作由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相关保障。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协助做好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省驻省辖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协调联动,参加驻地生态环境部门相关会议,为市县生态环境管理、监测和执法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目前未设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县(市、区),其生态环境监测任务由省辖市生态环境局整合现有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或由省驻省辖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协助承担。
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等的联系会商、联动执法和沟通协调。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配备专职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的警察力量,为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十六)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运行信息传输网络与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与市县两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省驻省辖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及时报送属地党委和政府。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测、督察、执法等情况及时通报属地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六、确保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十七)稳妥开展人员划转。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规范人员队伍建设,推进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部门的机构和编制优化配置和合理调整,实现人事相符。要厘清现有人员基本情况,严格按有关规定确定人员划转的条件、数量、程序等,解决人员划转和转岗、安置等问题,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确保生态环保队伍稳定。市县级生态环境机构隶属关系调整后,人员身份维持不变,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规范。对不符合上划条件人员,由属地党委和政府按规定妥善安置。鼓励生态环境机构、监测、执法人员横向交流、竞争上岗与双向选择相结合,促进人才在机构间合理配置。改革后,纳入行政及参公管理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十八)妥善处理资产债务。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做好账务清理和清产核资工作,确保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损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处理。按照资产随机构走的原则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工作。按照债权债务随资产(机构)走的原则,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人,做好债权债务划转和交接工作。对政府有承诺需要通过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安排解决的债务,由同级政府依法依规处理稳妥后再划转。
(十九)调整经费保障渠道。改革完成前,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各省辖市、南水北调中线渠首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生态环境厅派驻机构后,核定其支出基数并随机构调整划转。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为省辖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后,核定部门支出基数并随机构调整划转。各级财政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生态环境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处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经费保障标准由各地依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衔接好改革前后的经费保障水平,确保生态环保工作正常开展。
七、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强化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实施改革。省直有关责任部门要制定省级工作方案和对市县的指导意见,在做好省级改革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市县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要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把握改革方向,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本地改革具体方案,确保改革顺利开展、生态环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十一)明确责任分工。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等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干部管理和党的机构(含纪检监察)设置工作由组织部门牵头,人员调整划转、招录、招聘、工资、社保及人事档案移交等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经费、资产、债权债务划转等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保密工作由保密部门负责指导,档案移交工作由档案部门负责指导。
(二十二)建立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省直有关责任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及时沟通,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跟踪分析,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二十三)严明改革纪律。改革期间,严肃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等各项纪律。严禁在改革过程中出现档案造假、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等现象,严禁擅自转移、处置国有资产和违规调整资金,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凡涉及改革方案制定、机构设置、人员调整、资产处置、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程序报批。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要强化督促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四)营造良好环境。扎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认真做好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各项生态环保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积极稳妥有序完成改革任务。
省直有关责任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要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完成具体工作方案,省直部门工作方案按有关程序报批实施,各省辖市改革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须经省委编办、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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