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强制性法规!天津农村生活污水将有这些变化
- 2019/4/11 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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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编辑:筱阳整理
- 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设备
【环保在线 行业标准】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征求意见稿通知。根据《排放标准》,此次首次发布的强制性新规在对出水标准进行分级的同时,也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技术路径。
从控制要求到监测范围,再到实施与监管,天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将迎来全新格局。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日前印发了关于对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排放标准》,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根据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及处理设施规模,天津将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进行标准分级,具体如下图: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12/ 599。而在技术路径方面,此次新规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
作为首次发布的强制性法规,《排放标准》对水污染物监测也作出了明确要求,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性排污口标志。同时,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具体的水质监测分析方法参照下表: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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