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新规这七大控制指标抢先看
- 2019/4/4 10: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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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编辑:筱阳 整理
- 关键词:生活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设备
旨在破局目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因缺乏排放标准导致处理效果难以保证、监督管理难以开展等困局,日前,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
《排放标准》明确,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对分布在城镇周边的、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加强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利用,强化改厕与农村污水治理有效衔接。在污水收集时,鼓励雨污分流。新(改、扩)建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有一定的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以环评批复为准。根据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地表水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将控制项目的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具体来看: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且规模在500m³/d(不含)-5m³/d(含)时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规模在5m³/d(不含)以下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或出水排入村镇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或排入农田灌溉渠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 5084的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18921的规定;做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这其中,pH、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为本标准水污染控制指标。随着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的日益增加,餐饮废水排放量增大,且该类废水中动植物油含量较多,因此,将动植物油指标作为一项控制指标。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排放口应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标志。其中100-500m³/d(不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0-100m³/d(不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至少监测1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泥应合理处置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排放污泥农用应满足CJ/T309的要求,排放污泥用作园林绿化应满足GB/T23486的要求。
粪大肠菌群数一般作为重要的生物性指标进行控制,若对该项指标进行限定,处理工艺 后须设消毒设施。根据对全国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调研情况发现,大量的工艺流 程中即使有消毒设施,但是运行成本高,多数未运行。综合技术经济因素考虑,目前阶段对于粪大肠菌群数暂不宜作为湖南省的控制指标。总氮控制项目仅针对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 超标因子为氮的不达标水体执行。
此外,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2020年7月1日前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项目环评批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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