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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重磅新政:赋能“五大总成”新身份

2019/5/7 9: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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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保在线
编辑:筱阳 整理
关键词: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垃圾回收利用
导读:日前,国务院正式印发《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其中,对机动车回收企业数量不做硬性规定、强化“五大总成”循环利用、创新回收整体产业链监管成为此次新规的三大亮点。
  自2019年6月1日起,机动车回收利用将再添“绿”意。
 
  日前,国务院正式对外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与此前相较,《管理办法》一方面增加了存储拆解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也删去对回收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规定,不再对回收企业实行数量控制。此外,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回收拆解企业是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链条的核心。根据此次《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其中,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可吊销资质认定书,对企业形成有力约束。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一直以来,禁止“五大总成”再利用是限制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水平提升的痛点。“五大总成”即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管理办法》明确,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同时,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除此之外,拆解的其他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也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自此,大量高附加值汽车零部件将有机会走向“新岗位”。
 
  为确保拆解的零部件流向可查、风险可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诚如《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
 
  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管理办法》删去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新的管理模式,企业资质证明由原来“一照双证”调整为“一照一证”,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回收企业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回收信息系统,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新的监管模式必然带来新的市场秩序,在重点监控、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的监管机制下,形成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新秩序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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