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指导价格指南(试行)》的通知
- 2020/4/28 11:12:47
- 19878
-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关键词: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运行维护费用
各市建委(建设局),温州市、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指导价格指南(试行)》,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指导价格指南(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指导价格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实际需要,为政府和企业提供计价参考,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要求,制定本指导价格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可以作为编制年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计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合同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指南指导价格主要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导则》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结合服务区域的地形、采用的工艺和出水标准以及近几年处理设施和简易设施(公共化粪池)、户内化粪池运行维护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制。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一般由企业运行维护费、设施运行电费、设施大修费和运行维护管理费四部分组成,各部分费用测算构成详见附表1。
第五条 企业运行维护费的测算,主要考虑纳厂处理、集中处理和户用处理三种情形累加计算,每种情形可以按所在区域地形类别,划分为平原、丘陵地区和山地、海岛地区两种类别。具体测算费用详见附表2~附表4。
第六条 企业运行维护费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和工作量进行动态调整。运行维护合同应当约定运行维护周期内处理设施数量变化、维护要求提高、人工价格系数调整等情形的处理意见。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设施运行电费一般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项目委托人支付。每年设施运行电费可参考近几年支付的电费计算;无参考依据的,可按企业运行维护费的20%~30%计算。
第八条 设施大修费每年按设施建设费用的1.5~3%在安排年度运行维护费用计划时计提。处理设施大修范围参见附表6。
第九条 运行维护管理费一般根据当地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要求及实际管理需要确定。其中运行维护管理平台维护费可按每年30~50万元计算,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费用每年可按年度企业运行维护费的10~15%计算,污泥处置费可按每吨100~200元计算,栅渣、油脂、收割后人工湿地植物等其他废弃物处置费根据当地情况按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简易设施(公共化粪池)处理费可以参考附表5进行计算。户内化粪池清掏费用可按每户每次50~200元计算。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运行维护管理费所涉及的维护内容交由具备条件的运行维护企业统一进行维护。
第十条 自行运行维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可参照本指南计算。
第十一条 本指南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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