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20/4/28 11:36:11
14091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设施
导读: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市建委(建设局),温州市、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说 明
 
  一、合同的组成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其他文件四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共计10条,具体内容为:项目概况、合同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承诺、词语解释、签订时间、签订地点、补充协议、合同生效、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9条,具体条款为:一般约定、甲方、乙方、运维要求、运维服务费的支付、违约、不可抗力、索赔和争议解决。通用合同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处理设施运维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现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简易设施、公共化粪池、户内化粪池等运维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共计8条,具体条款为:一般约定、甲方、乙方、运维要求、运维服务费的支付、违约、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处理设施运维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处理设施运维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四)其他文件
 
  其他文件主要包括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其他文件。
 
  二、合同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该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简易设施、公共化粪池和户内化粪池等运行维护服务甲、乙双方签约活动。

热门评论

相关资料下载: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上一篇:《山东省长江经济带内河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下一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