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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0/5/5 9: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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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关键词:污水处理污泥处理
导读:本标准对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环节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及环境影响跟踪作出了监测规定,包括监测范围、监测布点、监测项目、监测方法、时间和频次、评价标准、数据保存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环境监管。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工业污泥另行按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前 言
 
  00001——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00002——本标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00003——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00004——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对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环节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及环境影响跟踪作出了监测规定,包括监测范围、监测布点、监测项目、监测方法、时间和频次、评价标准、数据保存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环境监管。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工业污泥另行按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3484—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分类
 
  GB/T 50125—2010 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CJ/T 510—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 稳定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31962—2015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HJ 81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23486—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
 
  GB/T 24600—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
 
  GB 4284—2018 农用污泥污染控制标准
 
  CJ/T 314—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
 
  GB/T 25031—201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
 
  GB/T 24602—2009 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
 
  HJ2.2—201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HJ/T91—2019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2017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GB 4915—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5—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29620—2013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14848—2017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164—200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CJ/T 340—2016绿化种植土壤
 
  HJ/T166—200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25.2—2014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610—201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3 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
 
  [GB/T 23484—2009,定义2.3]
 
  3.2 污泥处理
 
  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调理)、脱水、厌氧消化、好氧消化、石灰稳定、堆肥、干化和焚烧等。
 
  [GB23484—2009,定义2.4]
 
  3.3 污泥处置
 
  污泥处理后的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和焚烧等。
 
  [GB/T 23484—2009,定义2.5]
 
  3.4 污泥脱水
 
  污泥或排泥水浓缩后进一步去除水分的过程,一般采用机械方法。
 
  [GB/T 50125—2010,术语2.0.119]
 
  3.5 污泥厌氧消化
 
  污泥在无氧条件下,由兼性菌和厌氧菌将污泥中可降解的有机物分解成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和水(H20)等,使污泥得到稳定的过程。
 
  [CJ/T 510—2017,定义3.2]
 
  3.6 污泥好氧发酵
 
  污泥脱水后,微生物在有氧条件下进行好氧呼吸作用产生较高温度使有机生物降解,生成性质稳定熟化污泥的过程。
 
  [CJ/T 510—2017,定义3.3]
 
  3.7 污泥好氧消化
 
  污泥在有氧条件下,由好氧菌将污泥中可降解的有机物分解成CO2和水H20等,使污泥得到稳定的过程。
 
  [CJ/T 510—2017,定义3.4]
 
  3.8 污泥热干化
 
  污泥脱水后,在外部加热的条件下,通过传热和传质过程,使污泥中水分随着相变化分离的过程。
 
  [GB/T 50125—2010,术语3.2.171]
 
  3.9 污泥石灰稳定
 
  在泥饼中投加干燥的生石灰(CaO),进一步降低泥饼含水率,同时使其pH值和温度升高,杀死抑制病原菌和其他微生物生长,达到污泥稳定的过程。
 
  [GB/T 50125—2010,术语3.2.157]
 
  3.10 污泥土地利用
 
  将处理后的污泥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的材料,用于园林绿化、土地改良或农业等场合的处置方式。
 
  [GB/T 23484—2009,定义2.6]
 
  3.11 污泥填埋
 
  采取工程措施将处理后的污泥集中进行堆、填、埋,置于受控制场地内的处置方式。
 
  [GB/T 23484—2009,定义2.7]
 
  3.12 污泥建筑材料利用
 
  将污泥作为制作建筑材料部分原料的处置方式。
 
  [GB/T 23484—2009,定义2.8]
 
  3.13 污泥焚烧
 
  利用焚烧炉将污泥完全矿化为少量灰烬的处理处置方式。
 
  [GB/T 23484—2009,定义2.9]
 
  4 总体要求
 
  4.1 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监测范围
 
  污泥主要由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等环节组成,本规范是在污泥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进入处理处置环节前提下进行研究,其中产生环节仅对脱水处理后的泥质进行监测,其他监测纳入污水处理厂的监测范围内;贮存、运输环节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4.2 污泥处理处置监测的一般要求
 
  不同的污泥处理工艺和处置方式产生的污染物、环境影响不同,应根据处理工艺、处置方式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
 
  4.2.1 污染物排放监测
 
  主要是指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在运行期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包括处理处置单位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以有组织或无组织形式排入环境)、废水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等污染物的监测。
 
  4.2.2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主要是指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在运行期对周边相应的空气、地下水等环境质量开展的监测。
 
  4.2.3 环境影响跟踪监测
 
  主要是指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在运行期满后对周边相应的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质量开展的跟踪监测。
 
  污泥作为土地利用的项目,处置单位应对其周边相应的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质量开展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污泥进行填埋的项目,处置单位应对其周边相应的地下水等环境质量开展环境影响跟踪监测。
 
  其他处理处置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文件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环境影响跟踪监测。
 
  4.2.4 各处理处置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处理工艺、处置方式,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处理环节和处置环节位于同一场地内的,可联合制定一个监测方案;处理环节和处置环节位于不同场地的,需分开制定监测方案。
 
  4.3 监测实施主体
 
  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
 
  自身具有监测能力的处理处置单位,可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活动。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监测年度报告内容可以在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体现。
 
  4.4 监测数据保存
 
  监测数据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6年。
 
  5 处理环节监测方案
 
  污泥的处理技术路线有浓缩脱水、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好氧消化、石灰调理及热干化等,不同的处理工艺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的影响不同。应根据相应的处理工艺,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
 
  污水处理厂污泥浓缩脱水处理环节,仅考虑固体废物(泥质)的监测,其他污染物监测纳入污水处理厂监测管理范围内。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监测指标、频次及执行标准
 
  处理单位废水排放监测指标、频次及执行标准按照表1执行。
 
  5.1.2 采样方法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执行。
 
  5.1.3 监测分析方法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执行。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监测点位、监测指标、频次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监测指标、频次及执行标准按照表1执行。
 
  5.2.2 采样方法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执行。
 
  5.2.3 监测分析方法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执行。
 
  5.3 厂界噪声监测
 
  5.3.1 监测点位
 
  5.3.1.1 厂界环境噪声的点位具体要求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执行。
 
  5.3.1.2 噪声布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a)根据厂内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布点;
 
  b)根据厂界周边敏感目标布点;
 
  c)“厂中厂”是否需要监测根据内部和外围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d)面临大江、大河的厂界原则上不布点;
 
  e)厂界紧邻交通干线不布点;
 
  d)厂界紧邻另一排污单位,在临近另一排污单位侧是否布点由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5.3.2 监测频次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夜间生产的需要监测夜间噪声。
 
  5.4 固体废物监测
 
  5.4.1 监测指标、频次及执行标准
 
  本标准固体废物的监测主要针对污水处理厂脱水处理后的污泥,拟作为土地利用处置的,处理厂应根据后续拟采取的处置途径对脱水处理后的污泥泥质进行监测。
 
  监测指标、频次及执行标准详见下表:
 
  5.4.2 采样方法
 
  应采取多点取样混合,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
 
  5.4.3 监测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相关处置标准的规定、泥质污染物浓度的高低、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查限和干扰因素。
 
  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所执行的处置标准中规定的方法。选用其他国家、行业标准方法的,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检出下限、精密度、准确度、干扰度、干扰消除等)需符合标准要求。
 
  5.5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5.1 监测点位
 
  处理单位厂界周边的地表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参照处理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管理要求设置。
 
  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文件均未作出要求,可按下表进行监测。
 
  5.5.2 采样方法
 
  周边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采样方法参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19)执行。
 
  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采样方法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17)执行。
 
  5.5.3 监测分析方法
 
  周边水环境质量监测分析方法应选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方法。
 
  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方法应选用《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17)中规定的方法。
 
  6 处置环节监测方案
 
  污泥的处置途径包括土地利用、建材利用、填埋及焚烧等,不同的处置途径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的影响不同。应根据相应的处置方式,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
 
  6.1 废水排放监测
 
  6.1.1 监测指标、频次及执行标准
 
  处置单位废水排放监测指标、频次及执行标准按照表4执行。
 
  6.1.2 采样方法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执行。
 
  6.1.3 监测分析方法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执行。
 
  6.2 废气排放监测
 
  6.2.1 监测点位、监测指标、频次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监测指标、频次及执行标准按照表1执行。
 
  6.2.2 采样方法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执行。
 
  6.2.3 监测分析方法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执行。
 
  6.3 厂界噪声监测
 
  按本规范5.3执行。
 
  6.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6.4.1 监测点位
 
  处置单位厂界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管理要求设置。
 
  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文件均未作出要求,主要考虑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测。填埋场投入使用时应监测地下水本底水平,投入使用之时即对地下水进行持续监测,直至封场后渗滤液中水污染浓度连续两年低于表5渗滤液排放标准为止。可按下表进行监测。
 
  6.4.2 采样方法
 
  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执行。
 
  6.4.3 监测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应选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规定的方法。
 
  7 环境影响跟踪监测
 
  7.1 跟踪监测针对污泥土地利用项目服务期满后,及污泥填埋封场后,污泥对土壤及地下水的影响进行。
 
  7.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7.3 无明确要求的,处理处置单位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监测。
 
  7.3.1 环境本底监测
 
  7.3.1.1.1 污泥土地利用前,应对处置场所及周边土壤、地下水等本底值进行监测,作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基础。
 
  7.3.1.1.2 环境本底监测方案
 
  7.3.1.1.3 采样方法
 
  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2—201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执行。
 
  7.3.1.1.4 监测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应选用《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201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规定的方法。
 
  7.3.2 土壤环境跟踪监测方案
 
  7.3.2.1.1 监测布点
 
  土壤环境监测布点采用简单随机法和系统随机法布点。
 
  监测点位的数量应根据场地面积来确定,必须包括对照点位、观测点位。
 
  对照点位,一般情况下设置在场地外部区域;应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裸露土壤,应采集表层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尽可能与场地表层土壤采样深度相同。
 
  观测点位必须包括表层样和柱状样。表层样应在0~0.2m取样;柱状样通常在0~0.5m、0.5~1.5m、1.5~3m分别取样,3m以下每3m取1个样,可根据基础埋深,土体结构适当调整。
 
  污泥施用面积小于100hm2,设置3个观测点,超过100hm2,每增加20hm2增加1个观测点。
 
  7.3.2.1.2 监测指标、频次及执行标准
 
  土壤环境的监测指标、频次及执行标准可按下表执行:
 
  7.3.2.1.3 采样方法
 
  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2—201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执行。
 
  7.3.2.1.4 监测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应选用《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2016)中规定的方法。
 
  7.3.2.1.5 监测周期
 
  监测周期不应低于10年。
 
  7.3.3 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方案
 
  7.3.3.1.1 监测点位、监测指标、频次及执行标准
 
  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的布点原则和方法执行,设置对照井、跟踪监测井。
 
  7.3.3.1.2 采样方法
 
  按照本规范6.4.2执行。
 
  7.3.3.1.3 监测分析方法
 
  按照本规范6.4.3执行
 
  7.3.3.1.4 监测周期
 
  监测周期不应低于10年。
 
  8 信息记录和报告
 
  8.1 信息记录
 
  8.1.1 监测信息记录要求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执行。
 
  8.1.2 污泥产生转移记录要求
 
  污泥产生转移记录要求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执行。
 
  8.2 信息报告
 
  处理处置单位应编写监测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变更原因;
 
  b)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至少涵盖废气、废水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全年运行天使、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超标情况、浓度分布情况;
 
  c)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d)按要求开展的环境跟踪监测的监测结果;
 
  e)处理处置单位实现达标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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