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环境监察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 2020/5/5 9:46:30
- 19676
- 来源: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污水处理污泥处理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环境监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环境监察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及技术要点。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本标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支国强、何佳、洪昌海、姚波、张淼、郑金龙、XXX。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环境监察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对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环境监察的准备工作、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内容等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环境监察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418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GB/T2348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分类
GB/T2348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用泥质
GB/T246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
GB/T2460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
GB/T2348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CJ/T51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 稳定标准
CJ/T250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
CJ/T3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农用泥质
CJ/T31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
HJ/T606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295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察
HJ/T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DB5301/T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利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沙砾。
3.2 污泥处理
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调理)、脱水、厌氧消化、好氧消化、石灰稳定、堆肥、干化和焚烧等。
3.3 污泥处置
污泥处理后的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和焚烧等。
3.4 环境监察
指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3.5 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源现场检查
指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授权其下属单位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源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根据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行政行为。
3.6 污染源
指向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材料、产品、设备和装置,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
4 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环境监察的准备
4.1 监察人员
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环境监察活动应有两名以上环境监察部门或其授权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实施。
执行污泥处置企业环境监察任务人员应出示国家环境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
4.2 信息资料
信息资料获取
环境监察部门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源信息:
(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信息获取
环境监察机构可协同其他环境管理部门共同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数据采集工作,掌握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基本情况,确定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名录及污染物污染源排放情况,入重点企业环境监察管理目录库。
(2)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资料可作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
(3)其他信息资料来源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工作中获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企业信息。或通过自动监测数据、群众举报、信访、环保热线、领导批示、其他部门转办等信息来源,获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信息。
信息资料整理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位置、所属流域、所属行业类别,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规模、去向等分类,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档案。
4.3 环境监察计划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环境监察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监察目的、监察频次、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环境监察频次要求: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对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及时进行监察。
4.4 现场环境监察装备配置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企业现场环境监察的具体任务,可选择配备必要的装备,主要包括:
(1)环境监察执法交通工具;
(2)录音、照相、摄像、通讯器材;
(3)记录本及监察文书;
(4)现场采样设备和快速分析设备;
(5)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及打印机;
(6)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
(7)其他必要设备。
5 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环境监察现场调查取证
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环境监察现场调查活动中取得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环境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监察笔录等。
5.1 书证
书证包括文件、报告、计划、记录等书面文字材料或电子文档。
5.2 物证
物证指现场采集的污染物样品或其他物品,如受污染源影响的生物、水、大气、土壤样品等。
5.3 证人证言
收集证人证言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
5.4 视听材料
视听材料包括监察现场的录音、录像、照片等。
5.5 当事人陈述
提供当事人陈述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
5.6 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鉴定结论
环境监测报告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可作为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现场环境监察的证据。
委托鉴定报告
对环境监察机构自身不能认定或者作出结论的事项,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鉴定,作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包括除环境监测报告以外的各种科学鉴定和司法鉴定。
5.7 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包括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以及对于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而当场制作的文书、包括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
6 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环境监察现场检查
6.1 主要检查内容
6.1.1 环境管理手续检查
主要检查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的环评审批、验收手续、污泥处置运营资质、污泥的转移联单及泥质检测成分报告是否齐全、有效,检查污泥处置企业是否曾有被处罚记录以及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6.1.2 设备运行检查
主要检查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及生产状况,判别是否采用国家规定淘汰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工艺、设备,检查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污染物的来源、产生规模、排污去向,具体内容包括:
(1)检查主要原料污泥泥质成分、辅料、污泥产品的类型、数量及特性等情况;
(2)检查污泥处理处置工艺、设备运行情况;
(3)检查污泥原料、辅料、污泥产品的贮存场所与输移过程;
(4)检查污泥处理处置过程变动情况。
6.1.3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
检查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拥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和污染治理工艺,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运行情况、运行记录,是否存在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情况,是否按照规程操作;检查污染物处理量、处置率及处理达标率,有无违法、违章的行为。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系统检查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重点检查污泥焚烧处置及建筑材料利用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6.1.4 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
检查污染物排放口(源)的类型、数量、位置的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有暗管排污等偷排行为。
检查排污口(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等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污泥处置企业是否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以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6.1.5 环境应急管理检查
开展现场环境事故隐患排查及其治理情况检查;检查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是否编制和及时修订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按预案配置应急处置设施和落实应急处置物资;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6.2 污泥处理企业污染源现场检查内容
6.2.1一般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应符合GB18918和GB24188的相关规定。
6.2.2 污泥处理企业污染源现场检查内容见表1。
6.3 污泥处置企业污染源现场检查内容
6.3.1 一般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应符合GB/T23484和GB/T23485、GB/T24600、GB/T24602、GB/T23486、GB18599、DB5301/T的相关规定。
6.3.2 污泥处理企业污染源现场检查内容见表2。
6.4 现场处理
实施现场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对存在环境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采取责令减轻、消除污染,责令限制排污、停止排污,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
参考文献
[1]《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8号)
[4]《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环办[2010]51号)
[5]《环境监察办法》(部令第21号)
[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环监[1996]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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