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环境管理的若干意见
- 2020/6/22 15:00:17
- 12661
- 来源: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 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固体废物处置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优化区域环境管理,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实施“抓环保、促发展、惠民生”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通过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着力构建临港新片区生态环境现代化治理体系,努力探索一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二、实施范围
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域(约386平方公里)。
三、改革措施
(一)实施源头减量
1. 进一步扩大环评豁免范围。在本市已发布实施的环评豁免政策基础上,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对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评备案手续;对生产制造、电子通信、房地产、社会服务、城市基建等行业中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部分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具体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类型详见附件1。
(二)实行两证合一
2. 实行环评与排污许可证“两证合一”。对新建项目实施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环评审批的同时,可以同步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管理新模式。
(三)优化环评管理
3. 简化环评形式。对未纳入《临港新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附件2),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评形式可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方式仍采用审批制。
4. 扩大告知承诺的实施范围。对未纳入《临港新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承诺管理,建设单位只要作出相应承诺的,可当即取得环评批复。
5. 简化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对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单项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在0.5吨/年以下(含0.5吨/年)的,建设单位可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审批部门直接在区域内予以平衡。对豁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单项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在0.5吨/年以下(含0.5吨/年)的,可直接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由审批部门予以认定。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应纳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台账。
6. 优化环评公众参与。在环评编制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持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根据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在环评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在受理后,应开展审批信息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信息持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的发布要求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提升政府服务
7. 建立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对列入国家、市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实行环评文件公示、技术评估和环评审批并联开展。实现环评技术评估时限和环评审批时限“双减半”,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时限分别减少至15日和7日。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审批时限分别减少至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实行环评受理“容缺后补”机制,对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申请材料的,可以在环评受理阶段“容缺”受理。
8. 大力推进环境数据共享。在已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无需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但规划环评中未包括的特征污染因子除外)。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应当共享相关监测数据,建设项目环评可以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的监测数据,无需实施相关监测。
9. 制定行业环保守则。结合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特点,制定相关行业环保守则,明确环境管理要求,帮助和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五)加大环境基建
10. 支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临港新片区加大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扩大区域环境容量,为区域发展提供空间。
(六)强化环保监管
11. 实施分类监管。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和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有关要求,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和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注重实施分类监管。对生态环境信用良好的单位,加强指导和服务,减少环境监管和执法频次。对环境信用差、群众投诉反映强烈的单位加大环境监管和执法频次。同时,加大对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明确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在临港新片区优化环境管理是改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意见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加强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区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在支持产业发展的同时,守牢生态环境质量底线。同时,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和指导,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临港新片区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类型.docx
2、临港新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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