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2020/12/17 15:57:05
18995
来源: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键词:生态环境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管理
导读: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性质:
 
  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规模: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地点:
 
  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生产工艺:
 
  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7.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环境保护措施:
 
  8.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9.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11.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2.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3.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原标题: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热门评论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无锡市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