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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2021/7/7 9: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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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
关键词:大气污染水污染
导读: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本市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结合生态环境实际工作需求,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正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本市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结合生态环境实际工作需求,我局对以本局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件,修订规范性文件2件。具体如下: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5〕34号)
 
  2.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消防总队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8〕6号)
 
  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解除房山区不达标流域内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的函(京环函〔2020〕7号)
 
  二、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1.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环发〔2009〕288号)
 
  将“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承接的委托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定期组织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将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监测数据通报委托单位”中的“通报”修改为“告知”。
 
  2.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8〕7号)
 
  将“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骗取环保电价、税收减免等各种优惠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报有关部门,取消相关优惠”,修改为“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骗取环保电价、税收减免等各种优惠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信息提供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优惠”。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9日
 
  (联系人:肖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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