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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

2021/7/23 9: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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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破坏
导读:为准确掌握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运行状况,提升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环科财函〔2019〕74号)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科技部将对科普基地开展综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开展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科技局,各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
 
  为准确掌握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运行状况,提升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环科财函〔2019〕74号)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科技部将对科普基地开展综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第一批至第六批75家已命名的科普基地(见附件)。
 
  二、评估程序
 
  (一)基地自评估。各科普基地登录全国生态环境科普工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科普管理系统,“综合评估申报”栏目,在线填报《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自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自评估报告》),并将《自评估报告》中的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扫描件。
 
  (二)推荐单位评估。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登录科普管理系统“基地管理-综合评估”栏目,查阅和下载行政区内各科普基地提交的《自评估报告》,会同同级科技部门组织开展审查和现场评估,在线填写各科普基地综合评估意见。同时,在线填写《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综合评估汇总意见表》,打印并加盖公章后上传扫描件。生态环境部部属单位由科普基地管理办公室直接组织评估。
 
  (三)管理部门评估。生态环境部会同科技部组织专家组,对各参评基地《自评估报告》及推荐单位综合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并对部分科普基地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形成最终评估意见。
 
  三、评估内容
 
  综合评估内容重点包括科普基地生态环境科普能力与水平(占比40%)、支撑与服务(占比20%)、人才队伍(占比15%)和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占比25%)等方面。综合评估设置“一票否决”制,对于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或概不提交科普年度工作总结与计划的,将直接撤销“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称号。评估指标可通过科普管理系统查阅参考《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评估指标体系表》。
 
  四、评估结果
 
  本次综合评估将对科普基地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估结论,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五、时间安排
 
  2021年8月15日前,各科普基地完成《自评估报告》填报工作;9月15日前,推荐单位完成行政区内科普基地综合评估工作;10月31日前,管理部门完成科普基地综合评估的复核确认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科普基地综合评估作为科普基地动态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各科普基地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升全民生态环境科学素养的重要工作安排,各地方、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综合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扎实有序做好各项工作。
 
  (二)实事求是。各科普基地要如实填报《自评估报告》,确保内容真实客观;各推荐单位要对科普基地自评情况进行严格审核,重点核实各科普基地自评估内容及重大信息披露情况,注重实效。
 
  (三)经验总结。各地方要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并总结一批好的科普项目、成果和经验做法,积极进行宣传与推广。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刘怡芊、陈胜
 
  电话:(010)65645377、5369
 
  (二)科技部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司 王菲菲、杨启明
 
  电话:(010)58884242、4243
 
  (三)科普基地管理办公室 杨勇、陈永梅
 
  电话:(010)62210711
 
  附件:第一批至第六批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2021年7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
 
  第一批至第六批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名单
  原标题:关于开展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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