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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印发

2021/8/12 10: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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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修复设备
导读: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特制定《太原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现已印发。
  关于印发《太原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管理,明确调查范围,规范调查程序,优化调查内容,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太原市辖区内,现状为农用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遵照本指引开展调查。
 
  未利用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调查。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不适用本指引。
 
  二、调查方式
 
  业主单位(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制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可委托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实,施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三、调查内容
 
  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分阶段开展调查,第一阶段调查应以污染识别为主并通过现场快筛辅助判断。若第一阶段调查认为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_上均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且地块内土壤快筛结果未见异常(以下十项均为“否”),调查工作可结束,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一)地块历史情况调查
 
  1.历史上是否涉及工矿用途(活动)、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2. 历史上是否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或有污染风险的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
 
  3.历史上是否涉及工业废水污染。
 
  4.历史监测数据是否表明有污染。
 
  5.历史上地块周围区域是否存在可能的污染源。
 
  6.历史上是否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上述调查可通过查询历史资料、访谈知情人员、利用关联场地信息等方式开展。
 
  (二)地块当前情况调查
 
  1. 是否存在有污染风险的弃土、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
 
  2. 现场土壤快筛结果是否异常。
 
  3. 地块周围区域是否存在可能的污染源。
 
  4. 是否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活动或迹象。上述调查可采取资料收集、现场踏勘、走访排查等方式开展。
 
  第一阶段调查报告应对上述十项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给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若第一阶段调查认为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存在可能的污染源,或地块内土壤快筛结果异常,应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工作,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四、调查报告评审
 
  以上调查报告按照《太原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评审和管理。
 
  五、其它事项
 
  土地使用权人等有关当事人应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密切关注土壤或地下水环境状况,一旦发现颜色气味异常、存在污染痕迹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等相关作业,采取控制污染源、切断暴露途径、保护施工人员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权人应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上报评审。评审通过前该地块禁止开展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施工与建设活动。
 
  国家和山西省如发布农用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调查相关规范、要求,从其规定。
 
  本指引中“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引自《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2017)。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其他分类标准,从其规定。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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