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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印发

2021/11/19 13: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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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锂电池
导读: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对《河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防治环境污染,我厅对《河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2月18日前反馈我厅(电子文档请发至邮箱)。
 
  感谢支持。
 
  联系人: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王宇青
 
  联系电话:0311-87803311
 
  传真:0311-87803303
 
  邮箱:hbggzx@163.com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19日
 
  河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国环规固体〔201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妥善回收处理、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通过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名单内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的审核工作,确保拆解处理过程和拆解产物处理符合环保要求,推动我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审核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和审核工作机制,提升处理企业规范拆解水平,加强监管审核能力,促进全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有序拆解和妥善处置。
 
  三、审核机制
 
  在省生态环境厅的统一组织下,建立各级监管部门和第三方审核机构统筹协作、分工负责的审核机制。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监管、审核方案,明确审核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机制、流程、时限等内容,并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要求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第三方审核机构开展省内处理企业的审核工作;汇总、复核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核工作报告,核定各拆解企业规范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将结果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
 
  (二)市级(含辛集、定州、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辖区内处理企业拆解处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拆解企业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如环境监测计划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拆解产物委托处理情况等);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拆解企业申报种类和数量提出初审意见;依据现场审核意见和第三方审核报告,确定各拆解企业规范拆解的种类和数量,分企业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报告》;登录生态环境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信息管理系统”查看处理企业拆解数据情况。
 
  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可按照市级生态环境局具体要求,协助做好上述工作。
 
  (三)第三方审核机构。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承担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的具体审核工作,并对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责任。
 
  四、日常监管要求
 
  (一)现场检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处理企业拆解处理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县级(含辛集市、定州市)每半月、市级每月至少现场检查1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驻厂监管。
 
  现场检查应包括操作规范性检查、货物检查、台账检查、视频检查等内容,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现场规范性检查记录表》(附1)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视频规范性检查记录表》(附2),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生态环境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信息管理系统。检查时应特别关注企业对上季度审核时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如仍未整改到位应予以说明。当处理企业发生违法违规或不利于监管的情形时,应按相关要求采取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停止拆解处理活动、限期整改等措施,并督促其整改到位。
 
  (二)远程视频检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处理企业联网的实时视频监控情况或者历史视频监控录像进行抽查,并做好远程视频检查工作记录。远程视频检查的重点是检查操作规范性,也可以检查拆解处理数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询问处理企业并提出处理意见。远程视频检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的依据。
 
  视频查看应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视频收看月度记录表》(附3)。每月针对各企业收看视频时长,县级(含辛集市、定州市)不得少于24小时,市级不少于12小时。每月视频查看应重点关注以下点位:出入厂、原料/拆解产物出入库、各拆解线上料端、CRT切割、荧光粉吸收、制冷剂抽取、压缩机打孔沥油、拆解产物毁形、二次加工区等。
 
  (三)信息管理系统使用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人员要登录“生态环境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定期通过信息系统录入现场检查情况、视频监控查看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发布企业处理能力等信息,查看处理企业生产信息录入是否及时,结合远程视频查看情况,判断数据是否异常,发现问题及时打回并注明原因,及时处理核实企业报送的数据异常应急事件。
 
  五、审核流程
 
  (一)处理企业自查
 
  处理企业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年版)》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要求,建立基金补贴申报的自查内审制度,在申报前对基础记录、原始凭证、视频录像等进行自查,扣除不属于基金补贴范围和不符合规范拆解处理要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并形成详细的自查记录。
 
  (二)处理企业申报
 
  处理企业应于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4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材料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申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和《自查记录汇总表》。
 
  为了及时高效开展审核工作,处理企业同时将审核所需相关基础记录、原始凭证及其汇总数据以电子版形式(清单详见附5)分别发送至第三方审核机构和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三)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及报送
 
  市级生态环境局可结合本级和区(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日常现场、视频监管情况,对处理企业申报的拆解种类和数量情况提出明确意见,形成规范性拆解情况的审核报告,于每个季度结束次月12个工作日前将处理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材料清单及要求见附6。
 
  (四)组织开展审核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第三方审核机构和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对处理企业的抽查审核方案。审核以随机抽查为主,即随机抽取审核时段内的一定天数进行审核,抽查率原则上不低于实际拆解处理天数的10%,且覆盖审核时段内实际拆解处理的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抽查日经确定后不得随意替换。
 
  第三方审核机构按照抽查审核方案,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中规定的审核工作内容及方法要点对处理企业开展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按规则予以扣减,给出核定规范拆解数量的结论意见。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审核方案和审核记录格式,将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过程完整记录以备复核。审核结束后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审核现场工作记录和审核报告。
 
  (五)省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意见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第三方审核机构对日常监管情况和审核结果进行汇总,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最终确认审核时段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的种类和数量,形成审核记录和意见。
 
  (六)编制审核工作报告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规范性拆解情况审核报告”和“第三方审核报告”及“省汇总意见”内容,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要求,分企业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报告》,于现场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式四份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七)审核结果公示及报送
 
  省生态环境厅在完成本季度的审核工作后公示审核结果,并对各市审核工作报告汇总确认,形成河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生态环境部。
 
  六、保障措施
 
  (一)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审核中,各相关方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积极配合。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审核工作,按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审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相应审核工作;要加强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监督与指导,保证公平、公正审核。第三方审核机构要依据本细则和相关法规标准,制定详细的审核实施方案,严格审核标准,并对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其结果负责。
 
  (二)严格把关,确保审核质量。参加审核工作的各相关方应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在日常监管和审核过程中严格把关、建档留痕,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审核人员要严格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版)》规定开展审核工作,不得姑息迁就降低审核标准,不得打人情分、面子分,影响审核质量。
 
  (三)公开高效,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日常监管和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廉洁、高效”的原则,相关工作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廉政规定,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赠送的礼品、礼金,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除审核工作之外的任何便利和帮助,不得要求企业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国家指南要求及时公开处理企业相关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发现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基金补贴,或参与审核的部门、机构和人员串通企业骗取基金补贴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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