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细则》印发
- 2021/11/19 14:55:10
- 12514
-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 关键词:危险废物固废处理
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细则》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
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细则》的通知
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湖北省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细则》已经第19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湖北省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细则》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4日
附件
湖北省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工作,推动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根据《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各地(包括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污染防治情况的年度评估。
第三条 评估对象为纳入申报登记范围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和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
第四条 评估内容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产生量和利用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设施运行污染防治情况等。
(一)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评估指标为2项,即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各地根据辖区内各类危险废物产生量及其去向(自行利用、自行处置、委外利用、委外处置、贮存),组织对危险废物规范化利用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二)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利用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指标为2项,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缺口情况、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过剩情况,各地依据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环境统计数据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核准经营规模,组织对各类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能力情况进行评估。
(三)设施运行污染防治情况评估指标为4项,即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工艺技术水平情况。
1.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评估指标依据《“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中附件1表2《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组织对辖区内产废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评估。
2.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评估指标依据《“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中附件1表3《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组织对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评估。
3.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指标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等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对主体设施及废气、废水处理等设施运行的污染防治效果进行评估。
4.工艺技术水平评估指标依据主体设施及环保设施采用的处理处置工艺及其处置效果(次生危废产生量、污染物排放量等),结合企业开展技术升级改造、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组织对其技术水平的成熟性、先进性进行评估。
评估指标、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见附件。
第五条 评估工作采用百分制计分,各地根据有关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组织对评估内容(见附件1)逐项进行打分,经审核后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第六条 各地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参照附件2)。
第七条 评估报告结论应作为各地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规划本地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新改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年起实施,“十四五”期间,各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并于次年1月15日之前将评估报告报省生态环境厅。
第九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1.评估指标、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
2.《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污染防治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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