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九大亮点抢先get
- 2021/12/31 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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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大连生态环境
- 关键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人居环境
《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21年10月22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美丽大连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全面规范了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在强化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保障和引领作用。
为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这部地方性法规、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将《条例》的主要亮点介绍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是全省畜禽养殖集中区,畜禽养殖量占比较高,畜禽粪便、污水等污染物产生量大,如果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将对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造成较大影响。2013年,国务院颁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规模养殖单位的污染防治要求,但未就规模以下的养殖户作出法律规定。目前,我市规模以下养殖户数量多、分布广,存在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建设选址不合理、废弃物处理设施不规范、粪污收集处置和还田利用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群众诉求强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补齐农业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制定符合我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具有大连地方特色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形成合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监督管理,十分必要。
二、《条例》主要内容及亮点
《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立足大连市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从统筹促进畜牧业发展与符合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的原则;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九大亮点
亮点一、厘清职责 压实多方主体责任
《条例》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了全面梳理、调整和明确。
一是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的工作职责。《条例》规定,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组织划定禁止养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资源化利用考核评价制度。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处理中心,提供畜禽粪便、污水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社会化服务。
二是细化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工作,定期了解、核实相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对畜禽粪便和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三是提出了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委员会可以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在村民、居民中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现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是提出了对畜禽养殖协会的工作要求。《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为协会成员提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五是提出了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开展技术指导与服务的工作要求。《条例》规定,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推广经济高效的畜禽粪便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工艺、技术及装备,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畜禽粪肥还田的方式、时间、用量等进行指导。
亮点二、科学界定适用范围 兼顾污染防治与民生保障
《条例》重点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主体污染防治作出规范,为妥善处理畜禽污染防治与民生保障的关系,将农村主要为满足日常家用的养殖活动,常年生猪存栏量不满10头的畜禽养殖户排除在法规调整范围之外,突出法规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依据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在评估论证等基础上,《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常年生猪存栏量一百头以上不满五百头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畜禽养殖散户,是指常年生猪存栏量十头以上不满一百头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亮点三、规划先行 促进产业循环发展
循环发展是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方式,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有助于促进畜禽养殖产业循环发展。
《条例》规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大县应当根据环境容量和土地承载力,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明确粪肥利用的目标、途径和任务,推动种植业和养殖业协调布局、循环发展。
亮点四、明确禁养范围 规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主体的养殖活动
《条例》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主体,即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禁止从事养殖活动的区域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不得在下列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亮点五、源头减量 降低后续处理压力
源头减量是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使用节水式饮水器,建设漏缝地板、自动清粪等设施,改善畜禽养殖和粪污贮存发酵工艺,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降低粪污处理和利用难度。
《条例》同时规定,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主体,即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或者配备相应的防雨、防渗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和污水收集、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亮点六、明确还田利用要求 严防还田环境风险
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是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治本之策。为进一步明确粪污还田利用适用标准,落实养殖场户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监管,《条例》针对粪肥还田工作开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条例》规定,粪肥还田利用应当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还田技术要求,配套土地面积应当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要求的最小面积,粪肥用量不得超出土地消纳能力。
亮点七、建立台账 规范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是健全畜禽养殖全过程管控,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可追朔、可查询,并采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有效环境管理手段,《条例》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的设立和内容提出了要求。
《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应当载明畜禽养殖种类、数量,养殖废弃物产生数量、收运信息、排放地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等情况。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应当记录畜禽养殖种类、数量,养殖废弃物产生数量、处理方式等情况。
亮点八、激励引导 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条例》鼓励养殖主体和社会第三方积极参与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同时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并提出了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粪肥经纪公司、粪肥经纪人等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粪肥收运施用服务,为畜禽粪肥商品化、资源化利用提供便利。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自行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享受税收、用电以及环境保护资金支持等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条例》同时规定,鼓励和支持通过采用工业化处理工艺和种植高吸附性植物相结合的方式,对畜禽养殖污水进行生态净化;鼓励和支持通过采取场所密闭、喷洒除臭剂等措施,降低畜禽养殖噪声、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亮点九、明确主体法律责任 严厉处理违法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类主体违反《条例》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条例》三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未按照规定建设或者配备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畜禽养殖专业户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养殖散户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三十七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未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条例》三十八条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粪便、污水等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畜禽养殖专业户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养殖散户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九大亮点抢先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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