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1/12/31 10:35:31
- 19663
-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工业固废固废处理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环土〔2021〕263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本市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的环境管理水平,防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结合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现状,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承担主体责任
产废单位应切实承担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通知明确的有关要求,落实岗位职责,形成责任人明确、权责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做到内部管理严格、转移处置规范、管理台账清晰。
二、全面加强内部管理
产废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文件和自身实际运营情况,从生产工艺、污染治理、事故应急、设备检修、场地清理、原辅材料、产品库存等各方面全面梳理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理化特性和利用处置情况,科学制定覆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所有种类的年度管理计划,并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具体参见附件1)。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管理台账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对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关于加强危废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鉴别,鉴别报告纳入环境管理档案。
产废单位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按固废类别进行分类贮存,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等混入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注明相应固废类别。
三、加强利用处置环境管理
产废单位应当按照“宜用则用、全程管控”的原则,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过程应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严禁以利用名义非法转移、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对不能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原则上可焚烧减量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纳入到本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协同焚烧处置,其他纳入负面清单管理、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相关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进入本市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
四、加强对下游单位的管理
产废单位应直接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按照《固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产废单位产生少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市内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收集单位进行集中收集,但应对收集单位下游的贮存、利用、处置去向进行核实,并督促收集单位及时反馈全过程的收集、利用、处置情况。严禁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到未落实最终利用处置单位的收集单位。
产废单位应通过资料审核、现场评估等多种方式,对下游单位的技术能力、工艺设施、环境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择优选择,对涉及跨省转移的利用处置单位要从严审核把关,具体核验要求参见附件2。对受托方的实际运输、利用、处置情况要及时进行跟踪,建立全过程环境管理台账,避免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包了之、一转了之。
五、规范办理环保手续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产废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在本市固废管理系统中完成上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填报,相关数据应与企业台账中的固废种类、数量、固废转移情况保持一致。
涉及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转移单位应按照《关于开展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0〕249号)要求,通过“一网通办”报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跨省转移利用;涉及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的,应当通过“一网通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跨省转移贮存或处置。对于废水处理污泥、冶炼废渣、工业炉渣、粉煤灰等价值较低、产生量较大的一般工业固废品种,原则上应由产废单位直接转移到下游利用处置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依法严格监督管理
市环境执法总队和各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含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根据《固废法》《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21〕17号)及本通知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产废单位的环境监管,督促产废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各项制度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市固化管理中心要加强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撑,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定期向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
附件: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指引
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下游单位的核实指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指引
为贯彻落实《固废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企业管理档案指引(具体见下表)。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档案指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企业的一般工业固废管理档案。
附件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下游单位的核实指引
一、对利用处置单位的核实指引
产废单位可通过查验资料、现场勘察等形式,对利用处置单位的技术能力、工艺设施、环境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
1. 营业执照;
2. 环境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
3. 利用处置单位的固废管理制度及管理台账;
4. 利用处置单位贮存、利用处置相应一般工业固废相关设施的工艺流程、技术水平和实际运营情况;
5. 利用单位一般固废综合利用产物实际利用情况、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等(仅限一般工业固废利用);
6. 其他可证明企业利用处理水平的材料(如近年企业的相关业绩水平;固废综合利用专利或入选国家综合利用相关技术名录的证明文件等)。
7. 对已经开展相关利用处置合作的单位,还应该结合实际合作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和利用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情况、利用处置信息及时反馈情况、利用产物的实际出路情况等。
二、对收集单位的核实指引
产废单位可通过查验资料、现场勘察等形式,对收集单位的技术能力、环境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
1. 营业执照;
2. 环境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如有);
3. 收集单位的固废管理制度及管理台账;
4. 收集单位贮存一般固废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现场管理和实际运营情况;
5.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登记证明(如收集废金属合金边角料);
6. 收集单位与下游公司(直至最终利用处置单位)之间的合作合同和实际利用处置情况;
7.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有);
8. 涉及跨省转移活动的,办理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或跨省转移处置审批等相关手续情况;
9. 对已经开展相关合作的单位,还应该结合实际合作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和集中贮存过程的污染防治情况、下游利用处置信息及时反馈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及时利用处置及污染防治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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