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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022/4/6 14: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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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住建局
关键词:节能降耗绿色发展
导读:3月23日,惠州市财政局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府[2019] 51号)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订了《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3日
 
  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 [2019]5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建[202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工作的资金,属于“财政事权”资金范畴。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 “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健全横纵协同有效监管机制, 明晰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
 
  (一)市财政局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市直用款单位和县(区)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定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市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等。
 
  (三)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四)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市级下达县(区)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县(区)项目库管理和储备,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做好问题整改。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政策任务”,编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项目预算,并按“三重一大”要求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核;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循环发展和节能降耗工作和项目进行奖补,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具体支出内容包括: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光伏建筑、超低能耗(被动式)及近零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绿色化改造、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改造;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业基地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项目);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制订、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等相关工作研究项目;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等方面。“政策任务”不作固化,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每年度需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设置。
 
  “政策任务”原则上不超过5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原则进行排序,预算编制不受以往年度基数限制。在不增加"财政事权”总额度的前提下,对“政策任务”进行调整结构或新增额度的,直接纳入目录清单编报。对于经常性的政策任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政策任务”实施细则,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同步编制各项专项资金“政策任务”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财政资金投入规模和“政策任务”实施计划相匹配,合理可行,与事业发展直接相关,在财政预算绩效指标库选取并设置合适的绩效指标,确保可量化、可评估。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合理确定具体项目审批权限(即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或下放审批权限项目)。
 
  (一)保留市级审批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实施。通过每年开展项目申报入库,初审、经专家评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局党组会议审议或办公会议审议等程序,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二)下放审批权限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分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县(区)经济发展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投资情况、历年市级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支持领域的发展前景、当地财力状况等。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细化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对保留市级审批项目的,要细化选取具体项目和明确绩效目标;对下放审批权限项目的,要将资金和绩效目标细化分配至县(区)。市财政局汇总纳入预算草案按规定报批,并办理资金提前下达和预算批复。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年初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提前细化分配比例一般不低于70%,预留年中分配的比例不超过30%。提前细化分配的专项资金中,属市级预算单位使用的,由市级预算单位编入部门预算;属对县(区)专项转移支付的,分县(区)、分项目编列。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区)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项目进展,制定分年度使用计划。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 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市及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计提工作经费的总量原则不得超过“财政事权”总额度的1%。工作经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并纳入预算细化编制、明确下达。
 
  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主要用于项目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现场核查、专项审计、项目验收考评、完工评价、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除上级文件规定外,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制定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和预算执行承诺书,经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及签署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办理资金分配、 下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其中,市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在公示前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市财政局在收到分配方案后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市级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和任务清单后30 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提供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竞争性分配、 专家评审论证等方式的市级审批项目,其资金分配方案及调整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
 
  (一)资金总额(指单个文件下达的金额,下同) 300万元以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二)资金总额300万元(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按程序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三)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资金下达(含提前下达)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每项“政策任务”需单独制定任务清单(包括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原则上不得再下达任务清单、接受备案等过程中指定具体项目及金额。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应与安排县(区)资金情况相适应。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同一“政策任务”内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市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的预算执行。规范不同“政策任务”间的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按预算法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办理。调剂资金为该“政策任务”总额度10%以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市财政局核准办理;达到10%以上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市财政局核准后,再按程序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用途加快支出进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条件,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其中的财政自足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核算,并对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具体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由各“政策任务”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并通报。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组织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对自评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结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效评估情况和当年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重点绩效评估或自评抽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 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3年对专项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 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信用信息作为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对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市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 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及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主要内容见附件)。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参照市级做法,对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政策任务的具体实 施细则或申报指南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以前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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