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环保违法行为可“免罚”?各省清单汇总
- 2022/9/6 1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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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环保在线
- 关键词:环保执法生态执法
2022年以来,各地密集出台“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予处罚”的规定,或给出免罚行为清单,包括北京、河北、江西、山东、安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东、陕西等省(市、自治区)。 环保在线对其进行简要汇总如下:
北京:《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1月21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涉及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尚在建设期间,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的;
(二)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照环评文件批复建成并正常运行,但未办理环保验收,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
(三)未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已投入使用的燃气锅炉,锅炉总容量在1吨/小时(不含)以上10吨/小时以下(含),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环保审批、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
(四)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
(五)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准确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六)自行监测缺失率小于10%的(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未按要求自行监测的除外);
(七)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排污信息的;
(八)不超过规定期限10个工作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
(九)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5个工作日内申报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固废量≤1吨的;
(十)对从事含氢氯氟烃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
(十一)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的;
(十二)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十三)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前未申请过排污许可证,自检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的;
(十四)在线监测设备未比对监测,一个月内改正的;
(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河北:《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 8月22日
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检查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备案的;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按时编制,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在调试运行 12 个月内仍未验收,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
(四)建设项目投产时未经验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照环评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被检查发现后主动停止生产,积极推进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免予处罚;
(五)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在检查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填报的;
(六)环境保护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后,未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的;
(七)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及时开展自行监测,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完成整改的;
(八)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或者排放口设置、排放口标识设置不规范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但已按要求开展自行手工监测,且污染物达标排放;
(十)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过 4 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十一)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完成整改的;
(十二)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十三)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 0.1 吨或危险废物独立包装小于等于 2 个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十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但按照要求有记录,经现场检查指出立即改正,并自整改之日起按照规范要求记录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 3 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十六)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按规定时限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或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十七)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形。
江西:《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 7月27日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山东:《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7月28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 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备案的;
(二)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首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后 及时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
(三)未按要求(时间或者内容)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首次被发现,自检查发现之日起 10 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但是变更的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明显有利于污染防治的,自检 查发现之日起 10 日内重新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的;
(五)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 证规定记录,首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 公开内容不全,首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含公 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七)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 0.1 倍以内, 或 pH 值5以上 10 以下,或噪声超标 1 分贝以内,自动监测数 据等证据显示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的或者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收到超标报告后 7 日内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整改并达标的;
(八)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占地面积在 20 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九)不正常使用移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被发现,焊机2台以内,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整改的;
(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一)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应受到的处罚金额不足5万元,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 60 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
安徽:《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 6月14日
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无超标排放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即主动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自行关闭项目,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的。
(二)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已完成,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三)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传输数据的,故障发生12小时内未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首次被发现,在故障发生期间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四)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在环境管理台账上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首次被发现,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的。
(五)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首次被发现,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的。
(六)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七)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限于常规污染物,首次被发现,超标污染物为大气或水单个因子且超标倍数在0.1倍以内,在24小时内改正并达标排放的。
(八)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九)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规范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10千克,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十)未按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十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仍从事该项工作,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二)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首次被发现,已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风险评估为一般等级,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2022年版)》 8月8日
广东:《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 3月28日
陕西:《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3月17日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二)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和应急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未超标或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的;
(三)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时均值超标倍数小于0.1倍的;
(四)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0.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占地面积小于10平方米,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五)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六)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
(七)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主动整改的;
(八)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
(九)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5日内完成提交的;
(十)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5日内完成整改的 (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
(十一)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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