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罚款十万元,《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2022/9/14 17:07:24
- 21163
-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除尘扬尘治理
2022年9月5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意见建议的通知”,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装卸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装饰装修等活动中以及因工业生产、裸露土地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条例》明确各部门职责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筹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工业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装饰装修施工、建筑物拆除施工、已拆除未收储地块、物业服务区域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除市政建设项目外的轨道交通等交通工程施工和港口码头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翻修维护、城市道路保洁、建筑垃圾运输、园林绿化养护、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条例》要求施工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承担责任,应: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含防治措施、防治费用测算明细和防治管理操作办法等内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保证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禁止挪用。
《条例》指出,如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由具有扬尘污染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或者停业整治;如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将由具有扬尘污染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或者停业整治;如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将由具有扬尘污染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全文见附件)
原标题: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通知
相关资料下载:
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doc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环保在线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
展开全部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