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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算办法(暂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9/23 1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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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关键词:发性有机物VOCs
导读:2022年9月22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绍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算办法(暂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22日至9月29日。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助力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环发〔2022〕12号)等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结合绍兴实际编制了《绍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算办法(暂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项目概况
 
  本办法适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以下简称“VOCs排污权”)核算的管理与实施。明确主要采用产排污系数法,确定VOCs排污权核算程序。为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提供初始排污权核算的依据。
 
  二、征求公众意见
 
  主要征求公众对本办法的态度(是否支持本办法事项)、该本法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合理的利益诉求以及对本规划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
 
  三、公示说明
 
  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7日内(9月22日—9月29日)。公众对本办法有任何社会风险的意见或建议,可向评估主体或评估实施主体反馈。
 
  (1)评估主体: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评估实施主体: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
 
  附件:《绍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算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日
 
  绍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算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助力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环发〔2022〕1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2年生态环境数字化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以下简称“VOCs排污权”)核算的管理与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仅限于工业排污单位涉VOCs物料生产、使用和存储等过程排放的VOCs污染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业排污单位,是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但不包含《名录》第1至2类、第98至102类、第105至112类行业的排污单位。
 
  第五条 VOCs核算主要采用产排污系数法。
 
  VOCs核定量=活动水平数据*产污系数*(1-收集效率*治理设施去除率*治理设施投运率)。
 
  第六条若产排污系数缺失的,VOCs核定可采用物料衡算法。
 
  VOCs核定量=活动水平数据*VOCs含量*(1-收集效率*治理设施去除率*治理设施投运率)。
 
  第七条 活动水平数据优先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中产能、原辅料用量数据;若环评中相关数据缺失的,则采用近三年涉VOCs原辅料使用量、产品产量(按生产负荷折算)数据。
 
  第八条 产污系数应根据生态环境部2021年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核算。
 
  第九条收集方式、治理工艺优先根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要求。若工业排污单位现状与环评文件不符的,且属未落实环评要求的,则根据环评文件要求;属于技改提升的,则根据工业排污单位现状确定。
 
  收集效率、治理设施去除率根据生态环境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确定。
 
  第十条治理设施投运率按照管控要求,核定时以100%计。
 
  第十一条VOCs含量根据工业排污单位提交的支撑材料确定。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本级工业排污单位VOCs排污权核算,指导各县(市、区)开展VOCs排污权核算工作,并对排污权核算结果进行审核评估。
 
  第十三条 各分局负责所辖工业排污单位VOCs排污权核算,核算工作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十四条 VOCs排污权核算程序包括:
 
  (一)由工业排污单位申报核定的相关资料。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工业排污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工业排污单位无法提交完整核算资料的或存在其他需现场确认的情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对工业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组织对工业排污单位VOCs开展核算,形成核算结果。
 
  第十五条 如上级对VOCs排污权核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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