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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鉴别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2/10/18 9: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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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危险废弃物危废处置危废鉴别
导读:近日,为加强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活动的监督指导,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鉴别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3日。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鉴别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全省危险废物鉴别活动的监督指导,我厅起草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鉴别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3日。
 
  联系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土固处 杨冬晨
 
  电话:(0571)28885051
 
  传真:(0571)28869121
 
  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
 
  电子邮箱:ydzlzsh@163.com
 
  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鉴别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鉴别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以下简称《国家通知》)的有关要求,加强全省危险废物鉴别活动的监督指导,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
 
  鉴别委托方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默认鉴别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鉴别过程中弄虚作假,鉴别相关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鉴别结论应用期。鉴别结论生效后,因法规政策、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等变化可能导致鉴别为不属于固体废物或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结论不成立的,鉴别委托方应按规定及时停止相关鉴别结论的应用或重新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同时书面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鉴别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鉴别业务,如实出具鉴别结论,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通常情况下,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包括信息平台注册与任务委托、现场踏勘、固体废物与名录判断、鉴别方案编制与论证、采样与检测、鉴别报告编制与论证出具、鉴别信息公开、异议评估与鉴别结论应用等(见附件1)。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鉴别单位可在报属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根据掌握的信息直接采样检测,并出具鉴别报告。
 
  三、强化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质量控制
 
  (一)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备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文所列能力和要求,开展鉴别工作前应当通过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完成注册。不得委托未经注册单位进行危险废物鉴别,未按要求上传信息平台公开鉴别报告的,鉴别结论不得作为环境管理依据。
 
  (二)鉴别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要求外,正文内容还应细化固体废物与名录判断、鉴别过程质量控制等内容,并附相应支撑材料,做到信息齐全、内容真实、判定严谨、编制规范、结论明确。
 
  (三)鉴别结论的生效和应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公开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提出异议的,应当按《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附件2)执行。危险废物鉴别结论生效后受到异议的,鉴别委托单位在异议评估期间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应固体废物的严格管理,落实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异议评估出具后,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原结论是否失效。
 
  (四)鼓励行业组织征集、遴选并发布相关行业危险废物鉴别典型案例,推动形成行业自律、源头管控、示范引领的良好效果。
 
  四、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组织管理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危险废物鉴别的监督指导,组织建立省级鉴别专家委员会,具体承担鉴别报告异议受理评估、鉴别报告抽查等技术支撑工作。专家委员会有关规定另行发文。
 
  (二)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危险废物鉴别的监督管理,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情况,及时将合法有效的鉴别结论应用到环境监管中。对经国家或省级抽查发现问题的鉴别报告,及时通报有关企业停止使用原鉴别结论,落实相应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对发现在鉴别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从2023年起,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我厅书面报告辖区鉴别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
 
  附:1.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2.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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