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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2022/11/28 8: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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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环境污染污染防治
导读:黑龙江提出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对内容进行公开征意,截止时间2022年12月9日。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和原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省生态环境厅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2年12月9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
 
  电话:0451-87113052
 
  邮箱:fgc87113052@163.com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24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原环境保护部和原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或者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增强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有利于保险业参与辅助社会管理,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服务功能;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策制度引导推动作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市场效率。
 
  ——重点突破,逐步推进。坚持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位置敏感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先易后难,先急后缓,依法开展,稳妥推进。
 
  ——严格监管,规范经营。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各银保监分局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保障;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管控,规范承保、理赔流程,统一环境风险管理和服务标准。
 
  三、投保企业范围
 
  鼓励在以下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电镀行业、氧化锌(含次氧化锌)行业;
 
  2.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3.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
 
  4.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5.近三年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6.国家和省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按照上述情形制定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鼓励和支持未列入名录的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谋划,整体推进,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任务落实到位。各银保监分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辖内相关承保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能力水平,维护投保企业合法权益。各保险服务共保体要把开展工作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持续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宣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营造积极投保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对此项保险的认可,提高企业投保积极性。
 
  (三)强化行业监管。各级银保监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监管,依法从严查处保险违法行为,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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