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5万!辽宁锦州国控站点PM2.5、PM10颗粒分析仪更换项目招标
- 2023/1/13 13: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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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大气网 作者:刘彤整理
- 关键词:PM2.5空气质量监测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国控站点PM2.5、PM10颗粒分析仪更换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4045279元,本项目不支持联合体投标。
锦州市5个国控子站因监测仪器使用年限已超9年,使用年限较长,出现老化,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现需及时配置新仪器。需及时更换新仪器。
依据关于更换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仪器设备有关事项的通知(总站气字【2017】559号的有关要求,原则上使用6年以上(含6年)或仪器性能降低不能满足监测技术要求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自动监测仪器、校准设备、气象仪器、数据采集及传输设备、工控机和计算机等)应当更换。
为了保障更换的仪器的准确性和设备比对的一次性通过率,将5个国控国控子站所需的10台颗粒物监测仪,提高到14台并行运行,并可以进行选优处理。
锦州市国控站点PM2.5、PM10颗粒分析仪更换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锦州市国控站点PM2.5、PM10颗粒分析仪更换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2月01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210700-00074
项目名称:锦州市国控站点PM2.5、PM10颗粒分析仪更换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4,045,279.00
最高限价(元):4,045,279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7历日内完成设备的交货、安装调试工作。仪器设备移至国控空气站之前,负责该段时间内的仪器运行维护。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项目所要求的全部货物及相关服务;2)截止报名前,经“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3)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分包或转包。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01月12日08时30分至2023年01月18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02月01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备份文件递交同时执行,并须保持一致,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自行办理好CA锁,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
2、关于电子标评审的相关要求详见辽财采函〔2021〕363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电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解密为30分钟。如供应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响应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原标题:404.5万!辽宁锦州国控站点PM2.5、PM10颗粒分析仪更换项目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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