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的政策解读
- 2023/2/20 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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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 关键词:入河排污口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贵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函〔2022〕7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工作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工作要求,着力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治理、监管,特制定《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包括我省境内长江流域、珠江流域。长江流域:乌江、赤水河、清水江、牛栏江-横江水系,地域涉及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贵安新区;珠江流域:南盘江、北盘江、都柳江、红水河水系,地域涉及六盘水市、安顺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
三、工作目标
2023年年底前,完成乌江、赤水河干流70%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重要支流30%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六个水系(除乌江、赤水河)重要支流排污口排查溯源,完成干流及重要支流30%以上排污口整治。2024年年底前,完成乌江、赤水河干流及重要支流80%以上排污口整治;完成六个水系干流及重要支流60%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八大水系排污口整治工作。
四、主要任务
1.全面开展排查。对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采取无人机航拍等方式进行全面排查。
2.建立工作台账。对排查发现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台账。建立常态化机制,强化排污口日常管理和问题排查,动态更新排污口台账。
3.全面开展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流量监测。筛选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水质较差、环境影响明显的入河排污口及查找主要排污问题。
4.实施污水溯源。采取实地踏勘、现场问询、资料查询等方式和管道机器人、管道潜望镜、标识物示踪等技术手段实施排污口溯源,确定排污口类别、污水来源、责任主体、使用状态、受纳水体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存在的环境风险等。
5.编制实施方案。根据前期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情况,各市(州)科学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整治实施方案于2023年3月底前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后印发组织实施。方案应明确入河排污口及排污问题的整治目标、整治要求、责任分工、进度安排、完成时限以及具体措施等,整治措施严禁“一堵了之”“一关了之”等“一刀切”行为。
6.实施分类整治。对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水产养殖散排口,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实施清理合并,未入园企业原则只保留一个排污口(不含雨洪排口)。对违规接入排污口的排污管线进行清理,对存在借道排污、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7.推进截污治污。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建制镇、城乡结合部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进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和补齐污水处理能力。工业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加强工业污水治理,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农业排口责任主体应加强农业面源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治理。排污口整治实行清单制、台账制、销号制,市(州)人民政府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
8.实施命名编码。对所有排污口进行统一命名和编码,实现每个排污口对应一个身份信息,实行入河排污口“户籍”管理。
9.完成树标立牌。参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等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标志牌。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原则应设置标志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10.规范设置审批。科学规划入河排污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时合理规划布局排污口。严格审批入河排污口,严格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排污口审核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11.打造示范样板。积极推进有关市(州)打造入河排污口整治样板,努力探索、宣传和推广入河排污口整治经验做法,带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12.完善信息平台。依托现有省级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将各地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设置审核、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平台进行统一监管,实现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13.严格环境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开展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直相关部门采取相互交叉、双随机等方式,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情况实行常态化现场检查,每年选取2-3个市(州)或按一定比例对各地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情况进行检查。
五、保障措施
落实主体责任。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及有关企业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将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项目等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措施、资金、责任“三落实”。
加大资金投入。各有关部门要以排污口整治为契机,科学谋划项目,强化争资争项。各市(州)级、县级政府将入河排污口排查和整治纳入重点支持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将有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强化科技支撑。鼓励有关企业加强科技研发,开展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集成,为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提供支撑。
强化信息公开。各地人民政府要在地方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开设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专栏,公开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进展和成效,做好政策解读。鼓励公众举报各类违法排污行为。
严格监督考核。本方案确定的目标、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纳入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
原标题:关于《贵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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