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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23/10/26 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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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生活污水处理
导读:《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576-2023)适用于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等。
  2023年9月28日,《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576-2023)发布,文件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由江苏省升天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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