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23/10/26 16:05:18 28347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生活污水处理 导读:《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576-2023)适用于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等。 2023年9月28日,《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576-2023)发布,文件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由江苏省升天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热门评论 上一篇: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发布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明年4月1日起统一实施 下一篇:河南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技术规范》12月14日起实施!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环保在线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环保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环保在线)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展开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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